国际货物输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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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输保险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法 第三节 其他方式货物运输保险法 [本章重点] 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 2、说明与披露 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本章难点]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思考题目] 1、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 2、论说明与披露 [课时安排] 2课时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就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①海上运输保险;②陆上运输保险;③航空运输保险。 (二)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①运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 (三)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①逐笔保险;②预约保险;③流动保险;④总括保险。 二、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994年的《约克 安特卫普规定》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计算 (二)最大诚信原则 是国际公认的货运保险原则,当事人各方,尤其是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此原则。 ①如实陈述和披露(投保人在订立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或情况主动、明白地告知保险人) ②保证。国际货运保险合同是诚意合同,保证在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明式保证,默式保证) 保证:指被保险人保证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 (三)近因原则 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如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近因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被保险人即无索赔权利 (四)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获得利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五)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是经济补偿原则的补充。当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索赔。 设立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1、防止两次索赔(补偿)2、防止逃避责任。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代位权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概念: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含义: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投保人和其他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补偿合同。从财务角度看,犹如没有发生损失一样。 2、保险人只负责金钱赔偿,不负责使保险标的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法律效果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是设立一个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条件,只有这种客观或主观的条件达成时,此方当事人才会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 比如保险合同就是一种射幸合同。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 彩票买卖合同是否是射幸合同? (一)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包括办理投保手续在内的一系列保险经纪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佣金,客户不必支付报酬。客户并不投保,或并不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投保,只是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防灾防损咨询服务,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为其代办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咨询费或佣金。 (二)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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