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大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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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大纲

侵權行為法(大綱)(一) 侵權行為法(大綱) 劉 春 堂 壹、總 說 第一、侵權行為之概念 一、侵權行為之意義 二、違法行為 行為可分為適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前者為法律所容許並受法律之保護,後者為法律所不容許並受法律之制裁。 民法債篇上之違法行為,主要有二,即債務不履行行為與侵權行為是,兩者之法律效果相同,均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亦即所謂民事責任。債務不履行,係當事人間已存有具體內容之債權債務關係,因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行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給付拒絕),即侵害「債權之充實性」,始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權債務關係。侵權行為,係當事人間並未存有具體內容之債權債務關係,僅存有一般社會生活關係上之不可侵害他人權益之抽象義務,因行為人之加害他人權益行為,即侵害「權利之不可侵性」,始發生損害賠償之債權債務關係。 第二、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一、區別 二、民事責任之機能 第三、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 第四、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貳、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第一、須為自己之行為 自己責任原則或個人責任原則。 一、作為與不作為: (一)作為:不應為而為。 (二)不作為:應為而不為。 二、自己之行為 第二、行為須不法 一、不法 違反法律强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而言。 加害行為原則上莫不違法,故侵害他人之權益,即為不法。 此之所謂不法,係指侵害他人之權益而無違法阻卻事由存在之情形而言。二、違法阻卻事由 (一)正當防衛行為。 (二)緊急避難行為。 (三)自助行為。 (四)無因管理行為。 (五)行使權利之行為。 權利人因享受其權利之利益,或為實現權利之內容,所為之正當行為,稱之為權利之行使。 權利得濫用,濫用權利而侵害他人之權益者,仍屬違法(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一項)。 (六)經被害人允諾之行為。 1、被害人允諾:被害人容許他人侵害其權利之一方的意思表示。不得違反法律强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仍不阻卻違法。 (1)須所侵害之權利,係被害人在私法上所得自由拋棄者。 例如民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權利,即為不得自由拋棄者。 (2)須其侵害行為,係被害人在刑法上所得自損之行為。 例如得被害人之允諾而殺之,在刑法上仍屬犯罪(刑法第二七五條),在民法上仍成立侵權行為是。 (3)須被害人之允諾為正當。 例如睹博之輸者,允諾割取股肉或抽血充睹債是。 2、非被害人允諾:與被害人允諾相類似,惟並非被害人允諾,不得阻卻違法。 (1)被害之預期:被害本在其預料之中,而仍趨就之。 例如明知有煤煙之害,而仍移住其地是。 行為人有不侵害他人權利之義務,被害人不負有避免受侵害之義務。 (2)責任之預免: 債務不履行責任之預免:民法第二二二條。 被害人允諾,如不違反法律强行規定或公序良俗,根本阻卻違法行為之成立,無從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責任之預免,則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預先拋棄,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發生或成立,不發生影響。 事後之認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事後拋棄,即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發生或成立後,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為。 (3)權利之付與:以積極的付與對方權利為目的,僅於對方行使該權利時,始發生阻卻違法之問題。 例如依房屋租賃契約,付與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權是。 (七)正當業務之行為。 例如醫師因治療上之需要,對病人施行手術是。 業務上之行為有過失時,仍應負責任。 (八)可容許之危險行為。 此種行為本身雖含有危險性,惟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正當而為他人所能容許者,例如拳擊比賽是。 (九)義務衝突行為。 一人同時負有多數義務,顧此失彼,難以兩全時,得為履行其中之一義務,而違反他義務。 (十)不得僅以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標準為阻却違法事由。 第三、侵害權利或利益 一、侵權行為之類型 我國民法將侵權行為類型化,分為①權利之侵害(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②利益之侵害(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違反保護他人法規之侵害(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二、侵害權利 (一)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權利:所謂權利,指一切私權而言,公權原則上不包括在內。 (二)私權之種類:私權以其標的為標準,可分為人身權與財產權兩大類。 1、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分權兩類。 (1)人格權: Ⅰ、一般人格權:民法第十八條。 Ⅱ、具體(特別)人格權:民法第十九條、第一九五條。 ①姓名權:民法第十九條。 A、使用之侵害。 B、非使用之侵害。 ②生命權:吾人就生命之安全,而享受其利益之權利。 A、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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