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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政府公文稽催管制作业要点
臺南市政府公文稽催管制作業要點(修正草案)
臺、依據及適用範圍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公文處理,提高行政效率,以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為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貳、公文管制
各機關之公文收發,區分如下:
總收發
單位收發
基層收發
簽稿收發
前項公文收發,以本府為主體者,秘書室為總收發,各局、室為單位收發,各課、股為基層收發。所屬各機關學校得依本機關之性質按實際需求,僅設總收發。各機關綜合文稿之單位,其辦理簽稿承轉登記者為簽稿收發。
各機關應有專人辦理公文收發工作,並建立代理人制度,收發人(登記員)如有調動,應將業務有關事項詳細交代繼任人員,並與主辦研考單位(人員)連繫,必要時得由研考單位(人員)予以輔導或訓練。
五、各機關已建置公文管理系統者,其公文管制作業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現行公文登記表得改為公文簽收清單(附表一,一之一)。
(二)收發人員應於收文後依號碼索引簿編定收文號,並將主檔內有關資料鍵入後列印簽收清單。
(三)收發人員將簽收清單連同公文送由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簽收辦理。
(四)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收到分辦文件核對簽收清單無誤後,於簽收清單上簽名即退回總收發或登記桌,在當日下班前一小時內收到者,得於次日上午退還。
六、為健全公文管制資訊作業,有效運用電腦儲存功能,各機關針對每件公文處理過程各階段之重要資料予以輸入電腦,其基本資料暨輸入原則如下:
(一)收(發)文號:鍵入收發文號碼索引簿所編定之收發文號。
(二)收文日期:鍵入收文日期登記年月日時(時間採用二十四小時制)
(三)主旨:摘錄來文主旨精義,力求簡明扼要,密件不錄主旨。
(四)來文機關:鍵入來文機關(公司行號)名稱或姓名。
(五)來文日期字號:鍵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字號。
(六)公文性質:分為一般公文、訴願案件、陳情案件、人民申請、列管、受會案件。
(七)附件數:鍵入來文時附件數。
(八)申請案件期限:依臺南市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如附表二)之期限鍵入。
(九)承辦單位名稱:鍵入承辦單位名稱。
(十)承辦人員姓名:鍵入承辦人員姓名。
(十一)簽收日期:依承辦人簽退簽收清單時間鍵入。
(十二)創稿日期:鍵入交辦日期或承辦人擬稿日期。
(十三)送退會日期及單位:鍵入內部單位或其他機關及送會、退會日期,以憑統計辦理天數。
(十四)併(彙)案件:鍵入併(彙)辦案件文號。
(十五)送判日期:鍵入各層次送判日期。
(十六)交繕日期:鍵入送繕日期。
(十七)結案日期:鍵入發文、存查、移文或退會日期。
(十八)處理情形:鍵入發文、存查、移文或退會情形。
(十九)辦理天數:
1、答復案件:自總收文之次日起至發文日止(包含會稿、會簽時間),所需天數扣除例假、紀念日及節日,為實際使用天數,其送會本機關以外機關之時間,得予扣除。
2、彙(併)辦案件:自規定彙報截止日起算至全部辦畢發文之日止,所需天數扣除例假、紀念日、節日及奉准待辦彙復所需天數,為實際使用天數。
3、創稿案件:如係交辦,以交辦之日起算;如係會議決議,以會議紀錄送達之日起算;如係先簽後辦,以送簽之日起算;如係直接辦稿者,以辦稿之日起算。
(二十)、歸檔日期:鍵入歸檔日期。
七、各機關公文管制資訊作業使用表報格式,為期能相互交流運用,減少疏漏、錯誤、達成迅速、正確效果,特加規定如後:
(一)逾限未結案件事前檢查週報表(如附表三)、公文時效統計表【如附表四(一)(二)(三)(四)(五)】。
(二)收文、送會、送判、交繕等簽收清單:內容應包括收文號、來(受)文機關名稱、主旨、附件數、公文性質、收文人員簽收欄等。
(三)歸檔公文清單:內容包括歸檔日期、收(發)文號。
(四)個人成績月報表(如附表五)。
八、各機關公文管制資訊作業系統之使用,限於收發文人員、登記員及研考單位主管公文查詢人員,對已鍵入且非屬本身業務部分之資料,不得任意更改。
九、各機關公文查詢工作,應依收文號查詢、承辦人姓名查詢、未結案件查詢等之部分及全部內容查詢。
十、各機關實施公文管制作業所使用各項清單,應自結案時起保存一年。其電腦基本可使用電腦儲存媒體(如磁帶、磁片、磁碟、微縮影片、光碟等),其保存期限為十年,未屆滿保存期限不得銷燬。
十一、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案件,應在預定結案日期屆滿前申請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展期不得超過十日,由單位主管核准。但因情形特殊需為第三次以上展期或展期超過一個月以上者,應簽經機關首長核定。
十二、各級承辦人員處理公務,應備承辦案件登記簿登記之,並應連同負責保管業務有關之參考資料,於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十三、簽稿如有修改,應由修改人員於修改處蓋職名單,修改過多時,應退回承辦人員清稿後,連同原稿陳核﹝判﹞。已在簽稿上簽章,而未簽註意件者,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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