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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系统文件管制作业程序-高雄捷运
目 錄
不定期工作安全協議組織會議
定期協議組織會議
附 件
附件1 勤前教育參考範例
附件2 承包商自主安全衛生巡查表
附件3 承包商工作場所負責人提報表
附件4 承包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提報表
附件5 職業安全衛生應行遵守事項切結書
附件6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附件7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及「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切結書
附件8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告發單
附件9 違反工作安全罰款項目表
附件10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扣罰款基準表
前言
依據
依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廠商安全衛生管理程序」第5.5.3節規定辦理。
目的
為防止承包商於履約期間發生職業災害,
臨時性工作人員:與本公司簽訂勞務契約,其工作性質為不固定工項之臨時性工作人員。
租賃商:指與本公司開發事業處簽訂租賃契約之廠商。
契約申辦單位:向本公司採購處提出契約發包之單位。
轄區管理單位:本公司設備與設施之責任區管理單位。
履約管理單位:本公司工程委辦之單位或指承包商履約期間之管理單位;如因工作執行不易釐清者,由本公司工安處認定之。
業務窗口單位:係指本公司聯絡非契約廠商進入捷運、輕軌系統(以下簡稱捷運系統)內從事工作之單位。(係指非契約廠商之窗口單位)
承包商安全衛生履約義務
承包商安全衛生履約義務,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承包商之職業安全衛生及設施標準,應遵守政府法令,並就其承攬部份負法定雇主責任,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承包商人員在本公司捷運系統範圍內工作,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作業安全規定與本規定。
本公司得於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範圍內,增(修)訂本規定之內容,並於發文通知或相關會議紀錄通知後生效,承包商應確實遵守修正內容。
承包商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再承攬時,承包商應於事前告知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等)妊娠中分娩後未滿一年之,捷運系統環境及工作安全危害告知
捷運系統環境
捷運紅、橘線運輸路網(附圖1);輕軌系統路網(附圖2)。
具有電聯車及輕軌列車供電設備:電聯車供電軌-75O伏特直流電、輕軌列車充電軌-750伏特直流電。
具有自動化之功能。
具有南機廠、北機廠、大寮機廠、前鎮機廠從事電聯車、輕軌列車及各類設備之維修。
具有三座能源調度中心,進行捷運系統供電工作。
承包商工作人員應瞭解之系統環境
捷運系統場所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地點:
車輛(含電聯車、輕軌列車)來往之軌道及其周圍。
車站(含捷運車站、輕軌候車站)。
平面、地下隧道及高架路段。
機電設施場所。
駐車區。
維修廠區。
軌道車輛。
道路、廠房及其附屬建築。
綠地與圍籬。
捷運系統範圍內工作危害告知:
捷運系統危害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機電設施場所之感電危害。
高壓變電設施場所之感電危害。
路網供電之電擊危害。
來往電聯車、輕軌列車及機械車輛(含軌道車輛)撞擊危害。
壕溝、隧道、集水坑及局限空間之缺氧危害。
高差處墜落危害。
與有害物接觸(如各種溶劑、膠、油漆、氨氣、電池液等)危害。
道路作業撞擊危害。
各類機械或設備運轉期間人員被夾被捲危害。
其他相關危害。
加強各種特殊作業之危險預防:
高壓活線或鄰近高壓活線作業。
局限空間/缺氧作業。
動火管制區之動火作業:係指本公司所轄建築物(含機廠、車站、隧道)之室內場所。包含行車管制區、一般機房及室內場所…等。
高架作業:係指勞工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面起,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大於或等於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其他特殊危害作業:如鄰近軌道或軌道旁作業、電銲作業、切割作業、高溫/高噪音作業、起重吊掛作業、低壓活線作業、迴轉機械操作或維修作業等。
鄰近軌道或軌道旁作業
承包商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作業安全規定,避免發生下列危害發生:
感電致死之危害。
各種軌道車輛、輕軌列車碰撞之危害。
下軌道從事道岔尖軌作業或從事換軌換枕作業時,有不慎遭夾捲危害。
遭軌道或軌道旁相關設施絆倒或碰撞之危害。
預防遭野生動物咬傷之危害。
捷運系統軌道區工作注意事項:
嚴禁未經同意穿越本系統之範圍:
供電軌、充電軌上之75O伏特直流電,一旦觸及恐造成感電死亡。因此非經行控中心、機廠控制中心、或轄區管理單位同意並取得授權之人員,嚴禁於捷運系統供電運轉狀態下,進入或穿越供電區域。
進入供電區域前,應先利用行政電話或系統手機與行控中心、機廠行控中心或轄區管理單位聯絡。
系統工作危害防止
捷運系統範圍內之工作,承包商應執行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承包商於捷運系統內作業,各工班均應指定現場工作負責人,並擔任本公司履約監督期間之聯絡窗口,執行契約之工作任務。
進行環境及工作危害辨識與防範。
明確告知工作人員危害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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