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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产权登记制度
第14章 英国的产权登记制度 可登记的地产权 优先利益 次级利益 登记簿内容的更正 今后,任何房屋、土地、租金或其它可继承的财产的抵押、买卖或授予,除非根据本法进行登记,将不得对抗任何其他人,出让人及其继承人除外……如果受让人要求出让人就产权转让向登记机关作一个确认,而出让人拒绝确认,治安法官有权判其入狱并不得保释,直至其同意确认为止。 而且,并不需要将买卖等的全部内容进行登记,只需将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所转让的地产权以及日期进行登记。 第1节 可登记的地产权 首次登记 可登记的产权 可登记产权的分类 产权类型的转化 登记簿与产权证书 1.首次登记 自主持有地产权的买卖 期限超过21年的租赁地产权的授予或转让 自主持有地产权的赠与 以同意书转让自主持有地产权或期限超过21年的租赁地产权 以自主持有地产权或期限超过21年的租赁地产权抵押 2.可登记产权 自主持有地产权 剩余期限超过21年的租赁地产权 2.可登记产权 自主持有地产权 剩余期限超过21年的租赁地产权 可登记产权 vs. 可记载到登记簿上的土地权益 2.可登记产权 《德国民法典》第1059条(不可转让性;行使的托付):“用益权是不可转让的。可以将用益权的行使托付给他人。” 2.可登记产权 《德国民法典》第1059a条(在法人或者有权利能力的合伙的情况下的可转让性):“(1)法人享有用益权的,该项用益权依照下列规定是可转让的: 1. 法人的财产通过概括权利承受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用益权也转移给权利承受人,但该项转移被明示地排除的除外。 2. 法人所经营的企业或者此种企业的一部分被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用益权也可以被转让给取得人,但以用益权适合于达到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的目的为限。……” 3.可登记产权的分类 绝对产权(absolute title) 占有产权(possessory title) 限制产权(qualified title) 合格的租赁地产权(good leasehold title) 4.产权类型的转化 占有产权登记超过12年 登记机关得到了上级产权的证明 登记人员认为符合条件 [比较] 英国: [比较] 德国: [比较] 中国: 《物权法》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5.登记簿和产权证书 财产登记(property register)栏 权属登记(proprietorship register)栏 负担登记(charges register)栏 5.登记簿和产权证书 德国的土地登记簿: 5.登记簿和产权证书 德国的土地登记簿: 第2节 优先利益 “Overriding interests” mean all the incumbrances, interests, rights, and powers not entered on the register but subject to which registered dispositions are by this Act to take effect… 第2节 优先利益 比较重要的优先利益: 地役权和获益权 根据时效法已经取得的权利 地方土地负担 租期等于、小于21年的租赁地产权 实际占有土地的人的权利 第2节 优先利益 因占有拥有的优先利益(条件): 必须是有权利基础的占有 必须是实际占有 占有人的权利须经合理调查能被发现 第2节 优先利益 优先利益存在的理由: 从制度功能上考察 从技术上考察:时效取得的权利 短期租赁地产权登记的不经济 优先利益风险的缓解 第2节 优先利益 大陆法对占有性权利的保护: 对配偶一方权利的保护 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 第3节 次级利益 第3节 次级利益 第3节 次级利益 对次级利益的保护: 声明(notice) 警告(caution) 限制(restriction) 禁止(inhibitions) [比较] 警告 vs. 异议登记 所针对的是登记簿的正确性 目的在于阻却登记簿的公信力 登记不导致登记簿冻结 登记不发生推定作用 第4节 登记簿内容的更正 更正的前提:登记错误 更正的主体:登记机关或法院 更正的“后遗症”:国家赔偿 赔偿的原则:无过错 第4节 登记簿内容的更正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59条:“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核准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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