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质量技术监督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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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 13 020 40 Z 61 备案号:XXXX-XXXX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 xxx- 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报批稿) 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 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2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3 4.4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3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3 5. 监测 3 5.1 布点 3 5.2 采样和分析 3 5.3 监测工况要求 4 6. 标准实施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6 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7 附录D(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方法 8 参考文献 13 前 言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 引 言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家具制造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 [GB 16297-1996,定义3.1]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2]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3]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7 涂装工艺 painting technics 为保护或装饰家具,在其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 3.8 溶剂型涂料 solvent coating 以有机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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