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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簡報機關:法務部 大 綱 立法背景 參考立法例 規範目的 規範架構 規範內容 立法背景 順應世界潮流: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 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者亦訂具體規範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參考立法例 外國: 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 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 我國: 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規範目的 核心價值: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 立法精神: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規範架構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規範內容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規範內容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規範內容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規範內容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規範內容 定義: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規範內容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規範內容 原則: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規範內容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規範內容 例外(2):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 處理程序: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政風機構提出適切建議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規範內容 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無須簽報知會登錄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 規範內容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以舉反證推翻 規範內容 原則: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規範內容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 處理程序(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規範內容 處理程序(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規範內容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規範內容 活動類型 私部門舉辦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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