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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广东国家税务局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新出台税收政策介绍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 内容概述 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介绍 2014年以来出台新政策解读 例:A公司借款给关联公司M公司,未收取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交易双方存在税率差。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整后,A公司调增所得额3000万元,M公司对应3000万元利息费用。 填报:A公司A105000第41行第3列调增3000万,M公司A105000第41行第4列调减3000万。 (七)其他 注意:小型微利企业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表》 申报资产损失的相关申报表报送变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一、政策出台背景 当前环境: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 ,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目的: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二、主要内容 见下述表格。 一次性扣除 ≤5000元 用途不限 持有 不限时间 不限行业 不限 加速折旧 100万元 共用 购入 2014.1.1 六大行业 一次性扣除 ≤100万元 共用 购入 2014.1.1 六大行业 仅限小微 加速折旧 --- 用途不限 购入 2014.1.1 六大行业 加速折旧 100万元 专用 购入 2014.1.1 不限行业 一次性扣除 ≤100万元 专用 购入 2014.1.1 不限行业 不限 优惠 单位价值 研发 方式 时间 行业 是否小微 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间点为准 自行建造 2014.1.1以后购入并投入使用,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分期付款或赊销以到货时间为准 用货币买入 购入 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法 采用加速方法(不得缩短年限) 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 缩短年限 加速折旧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2.专用设备制造业 1.生物制品制造业 六大行业(国标2011)(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大于50%) 三、具体规定 1、六大行业的口径 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其中注意: 收入口径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 ; 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 ; 以后年度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 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2、固定资产的范围: 房屋、建筑物;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3、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按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口径执行。 4、 享受加速折旧的方式 采取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季度预缴享受需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年度申报时直接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5、与现有加速折旧政策的衔接 既符合64号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6、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但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其他热点问题 1、企业在季度预缴时放弃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能否申请享受? 2、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 3、企业季度预缴时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能够享受该优惠吗? 4、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该优惠? 企业会计税收上都采取加速折旧方式的,预缴申报时根据企业的会计利润直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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