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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吉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吉办发〔2011〕5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共吉林市委(以下简称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部分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二)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三)市直党政工作部门、省批准副处级、处级(师范专科)规格待遇事业单位和部分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拟提拔为市委管理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等;
(五)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下同)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手段,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有机结合,尽量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分为任前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一般以任中审计为主,对重点部门和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每年任中审计的覆盖面要达到领导干部总数的一定比例,利用任中审计结果,解决审计任务重与资源不足的矛盾,保证审计质量。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但对重大问题应予以追溯。为了与会计核算期间相统一,领导干部任期一般确定为到任日的次月至离任日的当月。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一)对市委管理的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及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国企法定代表人等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
(二)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党政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等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
(三)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与县(市、区)党委协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进行。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和经济活动的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第九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联络和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办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相关规定,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对干部管理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每年末,审计机关向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二)联席会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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