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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财行税规费政策讲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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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财行税规费政策讲解

营改增、财行税、规费政策讲解 沙河口区地方税务局 税政科 杨杰昊 目录 第一章 营改增部分后续政策讲解 第二章 财行税政策讲解 第三章 规费政策讲解 第一章 营改增部分后续政策讲解 一、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汇编P3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一、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计算公式: 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一、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财税[2015]96号) 二、营改增后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汇编P3 第二章 财行税政策讲解 一、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 政策依据:财税[2015]144号文件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汇编P27 二、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问题 原政策: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规定(财税[2014]122号) (一)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含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 人以下(含2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问题 新政策: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汇编P29 注意:1、执行时间: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2、扩大范围不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符合政策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 三、资源税扣缴问题 政策依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告[2016]2号) 注意:大地税告[2011]18号停止执行,即“从事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的企业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和石灰石应当扣缴的资源税,分别按照其取得的土建收入的0.4‰和1.2‰计算”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汇编P37 第三章 规费政策讲解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 政策依据:辽财非[2016]415号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区别:计算公式中的“年平均工资”由“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改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汇编P47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其中“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笫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 二、其他保障金相关问题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小微企业优惠 3、保障金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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