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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和社区劳动关系协调
街道(镇)和社区劳动关系协调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街道(镇)和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作用,形成基层劳动保障维权工作整体合力,筑牢劳资矛盾纠纷基层预防和化解的第一道防线,依据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订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和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和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应当遵循普法预防、监督指导、着重调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把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制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会同街道(镇)工会、街道(镇)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辖区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政策引导、技术支持、典型示范,创造性地推进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做好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和社区劳动关系小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指导、人员培训工作,创新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模式,做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辖区内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 街道(镇)工会应积极推进辖区内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进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维护辖区内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 街道(镇)经济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辖区内企业经营者,开展守法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劳资隐患进行整改,使其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第九条 街道(镇)司法所应在人民调解现有职能的基础上,加载劳动争议调解职能,与街道(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同做好辖区劳资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人员职责
第十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本级劳动关系协调管理职能机构,指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形成市、区(市)、街道(镇)、社区上下一体、协调联动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街道(镇)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镇政府镇长或副镇长)担任,成员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会组织、经济管理部门、司法所、信访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 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主任兼任,具体承担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责:
㈠组织辖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
㈡全面掌握辖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
㈢协助监督检查辖区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情况;
㈣指导辖区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开展调解工作;
㈤组织开展辖区劳资纠纷排查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㈥负责协助劳动监察部门查处辖区内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
㈦聘任、解聘和管理专(兼职)调解员;
㈧受理管辖范围内劳动争议调解;
㈨领导、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劳动争议调解员开展工作;
㈩负责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监察兼职监察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信访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㈠负责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㈡负责指导社区劳动关系协理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开展工作;
㈢负责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学习上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街道(镇)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咨询服务;
㈣负责辖区内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㈤协助处理劳动监察案件;
㈥协助处理劳动信访案件;
㈦负责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帐,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㈧定期向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汇报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加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劳动监察中队两个牌子。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主要职责:
㈠宣传贯彻上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做好辖区内的劳动纠纷调处工作;
㈡定期排查、预防劳动争议,帮助指导劳动争议双方依法维权;
㈢指定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会议,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㈣对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案件,制作调解协议书;
㈤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置换仲裁调解书的申请,依法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确认;
㈥对经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引导其依法申请仲裁;
㈦讨论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事项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㈧定期向劳动仲裁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工作总结等情况;
㈨管理调解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㈩完成上级劳动争议仲裁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中队的主要职责详见《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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