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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九里校区过渡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九里校区过渡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重点解决学校青年教职工对过渡性住房的需要,兼顾解决职工住房临时困难,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交通大学九里校区过渡公寓(以下简称过渡公寓)是学校公有住房周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周转性、期限性、契约化、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过渡公寓产权属于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过渡公寓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置、合同管理、租金管理、使用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过渡公寓租赁
第四条 租赁对象
过渡公寓的租赁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 成都校区45周岁(含)以下在编在岗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分配的教职工;
第二类 成都校区其他住房临时困难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原则上优先解决第一类教职工住房需求。
第五条 房源
位于九里校区扬华斋10栋、11栋,南、北园及诸葛庙家属区内。
第六条 租赁期限
过渡公寓实行限期租赁,第一类对象租赁期限为两年,第二类对象租赁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原则上不予续租。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租赁期的,须由承租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可延长租赁期限,延长的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教职工租赁过渡公寓,须交纳租赁保证金和租金。
1、租金按月收取,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从承租人应得收入中扣收。
2、过渡公寓租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定期参照同区域房屋租赁市场租金价格,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由资产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沟通会商后报学校审定后公布。
3、本年度起标准租金暂定为 20元/m2·月(建筑面积),延长期内的月租金按照当年标准租金的2倍收取。
4、过渡公寓承租人须交纳相当于半年租金的租赁保证金。退房时经验收合格,租赁保证金退还承租人,不计利息。
5、租赁当月的租金:以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日期为准,15日(含)前租赁的,当月租金按全月收取;15日以后租赁的,当月租金按半月收取。
6、退房当月租金:以退房验收合格日期为准,15日(含)前退房的,当月租金按半月收取;15日后退房的,当月租金按全月收取。
第八条 租赁程序
1、过渡公寓由教职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由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作为候选人进行轮候排序。
2、按照轮候顺序依次进行选房。
3、选房后,承租人与资产管理处签订《西南交通大学九里校区过渡公寓租赁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
4、租赁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期满,租赁关系终止。
第九条 退房程序
1、承租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退房申请。
2、承租人将房屋打扫干净,关好门窗及水、电、气开关。退房时,承租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经资产管理处和水电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结清各项费用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退还租赁保证金手续。
第十条 选房时,候选人自动放弃的,现有选房序号作废,重新进行轮候排序。
第十一条 延长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教职工,须退房后重新提交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作为候选人进行轮候排序。
第十二条 首次分配后,资产管理处每月月初集中审批上月收到的租赁申请,排定轮候顺序。
第三章 过渡公寓管理
第十三条 过渡公寓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房源统筹、自愿申请、集中审批、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动态监管、收支明晰、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过渡公寓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管理费用和共用部位的维修、改造经费由资产管理处编制预算,报学校审核后,纳入预算拨付。
第十五条 过渡公寓实行租赁合同制,选房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必须与学校委托的代理人资产管理处签订《西南交通大学九里校区过渡公寓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条款,超过5个工作日未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承租人租住过渡公寓期间,除交纳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卫生清理等杂项费用,以及自用部位的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承租人入住过渡公寓,应在三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其他类型的周转公寓住房。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修、改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准违章搭建。退房时,不得拆除形成附属的装饰装修物。不得向学校和新入住教职工索取装修补偿费等;
2、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道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3、过渡公寓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不得向他人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不得私自调换和擅自改变用途,如发现并查实学校可将所租过渡公寓无条件收回;
4、保持室内设施的完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5、严禁违章用火、用电。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对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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