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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变更登记延期与遗失补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
梅州市公共服务标准 (事项编码:XXXX)
许可证书变更登记、延期与遗失补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2)已获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在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延期或遗失补办;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梅州市分为3级,分别为省级、市级、县级。
1.权责划分(省)
省级权限: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与遗失补办。
2.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与遗失补办;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同时跨县行政区域的,规划选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由市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与遗失补办。
3.权责划分(县)
县级权限:属于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与遗失补办;
四、办理条件
许可证书变更登记、延期与遗失补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第三十六条 设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的;
4)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已失效的;
5)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已失效的;
6)未提供国土、发改部门批复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许可证书变更登记、延期与遗失补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申请函 1)应明确申请办理事项的内容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 纸质+电子版 梅州市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申请表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 0 纸质+电子版 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经营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 纸质+电子版 授权委托文件 1)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版 登报的遗失声明 1)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且需已登报一个月以上。
2)遗失补办的项目需提交。 1 0 纸质+电子版 国土、发改等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明及批复文件 1)变办理遗失补办需提交。
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0 1 纸质+电子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 办理延期时需提交。 1 1 纸质+电子版 项目历次已审批的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 0 纸质+电子版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无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收申请之日起当场即时(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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