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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引.docVIP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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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行政审批 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编号26021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0号)详见附件一。 四、受理机构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中资: 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资: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以上条件的,准予批准。 (三)不具备或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中资: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复印件两份) 5、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两份)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复印件两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两份) 外资: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复印件两份) 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复印件两份)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复印件两份) 5、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两份) 6、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 7、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复印件两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复印件两份) 申请表格详见附件3。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具体接收方式见第九条申请接收。 九、申请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直属局相应接收材料部门或检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 2、信函接收:详见各直属局门户网站提供的接收部门、接收地址、邮编、电话 (二)办理时间:以各直属局门户网站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附件2。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申请 新申请为一般流程,具体分为申请、直属局受理、直属局初审、总局审核决定、证书制作与送达。 1、申请 申请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材料。 2、直属局受理 直属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缺少相关资料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补充材料。 3、直属局初审 程序、依据:直属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可以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并要求企业按照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合格后将初审报告连同企业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4、总局审核、决定 总局接到直属局送达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如准予许可,寄送相关资质证书和企业回执单;如不予许可,将以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告知企业不通过原因,并将结果通知直属局作好记录。 5、证书制作与送达 总局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变更 参照新申请的一般流程 十二、审批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专家评审及现场审核90提案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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