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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东胜区社会养老机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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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东胜区社会养老机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会养老机构 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有效维护广大老年人和社会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机构,是指在东胜地区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养、护理、康复等综合性养护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适用东胜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和养老机构管理。 第三条 东胜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社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饱和或所有养老机构入住率平均低于70%,要有计划进行调控。 第六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社会养老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相关标准。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社会养老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九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养老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养老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合伙举办的需提交合伙协议书。   申办人持以上材料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有关要求申请办理。   第十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对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   第十一条 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办批复后,凭筹办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筹办建设相关手续。经同意筹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申办人应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社会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养老机构筹办批准文件;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国土、建设、规划、卫生、消防、食药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验收。合格的,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五条 申办人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第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等有关规定。社会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密度应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面积不低于有关要求,室外活动及衣物晾晒用地不小于400—600平方米,房屋综合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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