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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docVIP

重庆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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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实施纪律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批评或者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还应受到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困难补助的申请资格等的处理。 第七条 受警告处分者,处分执行期一般为三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处分执行期一般为六个月;受记过处分者,处分执行期一般为九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执行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各级处分执行期均从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审查;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对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在校内公告的方式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六)对学生的处分涉及考试作弊等违反教学纪律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安全管理处收集证据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或教务处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经各二级学院及辅导员(班主任)的批评教育,认错态度好,且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处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受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后,受记过处分九个月后,受留校察看处分十二个月后(不足十二个月但不少于十个月进步表现特别突出的毕业班级学生在毕业前)可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能解除处分; (二)受处分后没有再违纪,且有下列表现者为显著进步: 1、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名次上升百分之十以上; 2、积极做好事受到学校或社会其他单位表扬; 3、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和学校各项活动受到学校表扬; 4、参加全校性或校级以上的各种竞赛、文艺演出获得名次或受表彰; 5、学校认可的其他显著进步。 (三)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班委、团支部提出意见,辅导员(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各二级学院,解除记过处分的各二级学院报学生处,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处理; (四)处分未解除者,原处分执行期满后处分仍继续执行; (五)毕业时已完成其它学业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执行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达到处分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不申诉的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处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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