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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以下简称“高新认定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进行审核,证明其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占比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被鉴证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鉴证人开展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高新认定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注册地点,判定是否属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调查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三)调查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开展,并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四)调查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是否成立一年以上;
(五)调查企业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六)调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七)调查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是否按要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
(八)调查企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调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研发项目情况,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
(二)调查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
(三)调查研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费用的支出情况。
第八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企业收入情况,关注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近一年总收入的构成,重点关注不征税收入的取得情况;
(二)调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取得情况;
(三)调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类型,是否包括:产品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四)调查企业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情况。
第九条 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鉴证人制定鉴证业务计划,应根据《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十一条 高新认定鉴证业务实施,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鉴证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的鉴证。
第十二条 审核财务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研究开发费归集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取得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范围。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情况;
(二)审核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取得情况,是否按研发项目准确归集产品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三)审核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收入总额;
(四)审核企业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
(五)审核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是否低于60%。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审核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否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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