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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公司关
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
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
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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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
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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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
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
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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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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