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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IUDIAN LAW FIRM
关于
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一七年七月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
司”)2017 年7 月14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作为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进股份”或“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已出具的《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网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六典律师
事务所关于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相关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出如下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
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
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
简称和名词解释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1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面证据、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网进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网进股份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
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
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
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
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资金占用情况
1、报告期内的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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