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理解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立法本意的逻辑理路-南方医科大学.pptVIP

理解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立法本意的逻辑理路-南方医科大学.ppt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理解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立法本意的逻辑理路-南方医科大学

理解《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立法本意的逻辑理路 雷 锦 程 南方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mail: leijincheng64@   一个术语的使用问题:   家庭间交叉捐肾和家庭间交叉换肾的语义差异。   本讨论始终坚持使用交叉捐肾这一术语,以避免语义上的歧义。   预设一个前提,以便于下面的讨论:      家庭内捐肾得到足够的伦理辩护且为公众所接受,同时为法律所许可。 讨论一: 家庭间交叉捐肾的伦理基础        家庭间交叉捐肾的伦理基础来源于家庭内捐肾:家庭内已有捐肾意愿→因组织配型不合导致意愿无法实现→ 小概率现象的发现:两个已有家庭内捐肾意愿的家庭间成员组织配型交叉相符→ 以交叉捐肾方式实现家庭内捐肾的意愿。 推论: 1、家庭间交叉捐肾的前提:各自家庭内先已存在的基于血缘亲情的捐肾意愿; 2、家庭间交叉捐肾的条件:技术上,组织配型交叉相符;法律上,排除任何可能存在的经济目的,排除方法,证据证明,即无证据证明存在任何经济目的,即视为一种纯粹的帮扶关系。 3、家庭间交叉捐肾的本质:亲情捐赠。交叉捐赠的供体肾是亲情的载体,不承载任何商业利益。 讨论二:先天存在的供体肾的不等质性是非商业性交换的重要证据    供体肾先天性地不等质,当然也就不等价,基于此种先天条件而又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交叉捐赠的意愿和行为,与商业交易的等价交换原则相悖,恰恰是非商业行为的最好明证。 推论:    家庭间交叉捐肾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签订完全自愿、不附加任何经济条件的捐赠志愿,互相间愿意承担一切未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后果。 讨论三:家庭间交叉捐肾的道德滑坡问题    反对意见认为:允许家庭间交叉捐肾,有导致器官商业化交易危险的倾向(借交叉捐赠之名,行商业交易之实),为预防这种倾向,必须禁止交叉捐肾。 这种意见的实质: 1、家庭间交叉捐肾本身是可以得到伦理辩护的; 2、禁止家庭间交叉捐肾的目的在于防止器官商业化交易,即禁止家庭间交叉捐肾是防止器官商业化交易的一种手段。   那么,作为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本身的伦理性如何呢? 对此,须进行如下比较: 1、家庭内捐肾:公认可以得到足够的伦理辩护。    可能存在的两种情形    名实相符:完全自愿,基于亲情;    名实不符:并不完全自愿,近于某种压力;或掺杂某种经济目的。    我们该用什么方法证明,为防止名实不符的危险,应该禁止家庭内捐肾? 2、尸体器官捐赠:    也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名实相符:完全自愿,无商业交易情形;    名实不符:自愿或不自愿,但出于商业目的。    我们该用什么方法证明,为防止名实不符的危险,应该禁止尸体器官捐赠? 3、家庭间交叉捐肾:   名实相符:完全自愿,无任何商业交易情形;   名实不符:互捐为名,实为器官买卖。        我们又该用什么方法证明,为防止借交叉捐赠的名义行器官买卖之实,应该禁止家庭间交叉捐肾。 推论一:   如果最后一种情形能够得到证明,同理,前面两种情形也能够得到证明。 推论二: 1、家庭间交叉捐肾本身不具有商业交易的性质; 2、用禁止家庭间交叉捐肾的方式防止借捐赠之名行商业交易之实,这种手段本身不容易得到伦理辩护; 3、社会应该有其他手段防止器官商业交易,社会应具有这样的制度能力和法律能力,如果还没有,社会应着力培养这种能力。 4、一个类比:        许多贿赂犯罪是借馈赠之名进行的,难道用禁止馈赠的办法来预防贿赂犯罪?实际上不!没有哪个社会选择这种办法。而是选择其他制度手段和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罚贿赂犯罪。家庭间交叉捐肾问题与此同理。 (议论:我反复强调一个观念。法律不外人情----人之常情。人们常谈情与法的冲突。事实上,从寻根究本的角度看,情与法不应该经常经常地起冲突,否则,这个社会就太不正常了。法律应该体现具有普适价值的“情”,在法治社会,公认的道德原则、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应该体现在法律中,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应该具有同质性,否则,就会得社会精神分裂症。    中国社会在向法治社会转化,但这是个漫长的过程。当下,有太多的人对法的精神的理解还太肤浅,因此常常误解法与法律。    法的精神实质与道德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许多道德准则和规范就直接具有法的作用,封建时代常常直接引用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判案。) 讨论四: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立法本意的理解 鼓励(?)或至少是允许能得到伦理辩护的、规范的器官捐献; 防止器官商业化交易; 对尸体器官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以规范操作为条件; 对活体器官捐赠:在前述规则下,附加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A、基于血缘亲情基础的家庭关系;(配偶、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证明了血缘关系存在即证明了亲情存在,无须另加证明。)  B、基于帮扶关系形成的亲情。 讨论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zhuwo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