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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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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30%。但不得少于15学分(不含该学期未完成学分已不足15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含重修)。 第六十条(选课办法) 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选课。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上课、考核的,或者考核未通过的,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学生选课按《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选课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实习与毕业论文) 实践修读课程不实行选课,由学校按学生的修业年限统一安排。其中,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根据学生完成学业情况,应当在理论修读课程中的所有必修课均已完成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进行。 学生完成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撰写规则,分别按《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二节 考查、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二条(课程考核)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通过考核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十三条(考核的类型及适用) 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 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实践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考核的方法) 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法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决定。考核方法应当在选课说明中预先说明。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十五条(考核成绩记载)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合格,但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该课程总评成绩视为不合格。总评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六十六条(思想品德的考核)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成绩记载) 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终成绩登录。 第六十八条(成绩绩点)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补考与重修)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参加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在开学第二周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实行重选。 第七十条(作弊与重考) 学生按教学要求上完一门课程,但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应当参加重修或重选。考核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故缺考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考核时间参加重考,重考课程的成绩构成同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缺课)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缺课超过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七十二条(免修条件及考核程序) 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地掌握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门安排,可以参加该门课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满85分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视为课程总评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获准课程免修的学生可以按免修课程的学分数免费选修其他选修课程。免修考试成绩不满85分的不能免修,其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除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外,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七十三条(不予免修的课程) 下列课程不实行免修: (一)必修课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所有的实践修读课程。 (二)所有的选修课程。 第七十四条(重修) 必修课程经选课后,未能取得学分的,应及时申请重修。课程总评成绩虽已合格,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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