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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法》第2条确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特征。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1、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依法处分的权利; 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形式。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条件; (7)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企业变更的主要事由:(1)合并(2)分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法定原因有四种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1、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2、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3、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4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5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6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7、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村料,努力降低成本; 8、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9、必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和环境保护 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10、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11、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 企业的经营责任也称自负盈亏的责任,广义上包括企业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营责任以及厂长、其他工作人员和职工相应的责任三个方面。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3至5年,可以连任。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选举权。 6、集体合同签订权。 (三)党委的保证监督制度。 (四)政府对企业的协调、监管制度 五、国有企业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职责 (二)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三)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一、集体企业法概述与集体企业概述 (一)集体企业法概述 (二)集体企业概述 1、集体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集体企业的种类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企业的权利义务和集体企业的管理 (一)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实施。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六节 破产企业法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的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的部分,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或状态) 破产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1988年8月1日)满3个月之日起施行。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企业破产的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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