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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法规识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七)人用药品管理 1.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2.禁止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人用药品没有动物的使用剂量、疗效、残留限量、停药期等数据。如果使用,由于剂量不准,造成疗效不确实,特别是造成兽药残留。另外,使用抗菌药,造成细菌耐药性问题,给人的疾病治疗带来影响。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八)进口兽药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进行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兽药,境外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销售。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九)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 1.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2.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 3.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十)兽药使用管理 1.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遵守《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生物制品卷)(2005年版) 遵守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十)兽药使用管理 2.遵守禁用(限用)兽药规定 ---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29种兽药用于所有食品动物,限制8种兽药用于动物促生长剂。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40种药品和物质。 ---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增加了6个禁用种类作为193号公告的补充。(如万古霉素、抗病毒、卡巴氧等) ---喹乙醇禁用于家禽、鱼类和体重35千克以上的生猪。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十)兽药使用管理 使用违禁药品的后果.法律责任不同。两高司法解释: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禁用药的检测:可以在屠宰前或后检测 判定:无需定量,只要检出即可判定违法 允许使用的药品残留:限量标准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十一)假兽药认定 《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劣兽药认定 《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谢谢! 兽药法规 知识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一)行政机构 我国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分为4级;即农业部、省、市、县4级管理体系。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兽医局----药品药械处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4个方面 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产品的兽药残留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二)兽药检验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的检验机构分为3级,即国家、省、地市3级。有的地方还设置了县级兽药检验机构。目前全国共有391个兽药检验机构,包括: 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11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 25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 兽药检验机构应通过农业部资格认证。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三)兽药残留监控机构 1.行政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实验室: ---2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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