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保障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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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8年1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小朱的工作技能,2009年1月,该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朱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是,公司与小朱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11年1月,小朱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的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小朱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答:⑴应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小朱与该外资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小朱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培训协议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例中有约定的服务期,应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小朱接受培训后为公司工作了两年,应向公司支付50%的违约金,即支付2万元违约金。 案例二 张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先后与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合同,最后一次与单位签订固定期合同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2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合同不再续签并要求张某于合同到期前一天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表示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未找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张某到单位正常打考勤卡并到办公室坐班,10多天后,公司领导发现张某还在公司继续上班,觉得奇怪,怎么还来上班,随即让他到人事部办理手续。不久,张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自2004年在该公司工作开始起算的经济补偿金计1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公司应当按照张某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请分析公司败诉的原因。公司应采取何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答:⑴公司败诉的原因:①连续工作年限与补偿有效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条款的规定及其解释细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还有补偿有效期的问题。如果是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则在补偿的方面,很难认定为连续工作而无法主张长时间的补偿。但是2008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由于企业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张某在合同到期后依然继续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视为企业与张某按照上一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期合同(不超过一个月的)。②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无固定期合同签订是偏向劳动者一方。由于2008年以后,企业与张某可以视为两期合同,故而张某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不予签订的,应当按照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予以补偿,而这样一来,本来应当是断开的劳动关系被连续化,张某就可以主张自2004年以来的补偿金了。③关于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劳动者,其中,提前解除的,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而劳动合同到期则只要提前书面告之即可。单位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主动找其办理手续,致使张某“有机可乘”。⑵企业规避这一问题:①及时把握劳动合同的时效,对于到期合同应当及时处理,是续签还是解约要提前做好准备,切不可马虎了事,延期过了合同期而未能及时处理。②任何关于合同变更,劳动关系变更问题都需要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文件等,口头通知不具备相应的效力。 案例三 小张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公司的销售员,月工资标准5000元,2012年5月小张在家体检时检查出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2012年5月6日小张开始住院并向公司提出病休申请,5月8日公司同意小张病假申请,休完两个月病假后,小张返回公司工作几天后,又感不适,小张又请假2个月,公司予以批准,病假到期后,小张又向公司申请延期一个月,公司不予批准,认为小张的病假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且小张的病情没有那么严重,理应回来上班工作,但小张认为自己仍需要看病,双方僵持不下。为此公司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以医疗期满后小张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则认为需要经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公司欲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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