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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定之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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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一 侵权行为之债 二 侵权行为法律冲突 三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分析 (二)适用法院地法 (三)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四)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属人法) (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侵权行为自体法)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四 我国规定 (一)《民通》 ◆《民通》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贯彻意见(试行)》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 分析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二)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第44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 分析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一 空中侵权行为 (一)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 (二)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三)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 ◆ 1929年《华沙公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 1955年《海牙议定书》   ◆ 1961年《瓜达拉哈公约》 ◆《蒙特利尔协议》、《蒙特利尔公约》 ◆ 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 分析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二 海上侵权行为 (一)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 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 法院地法的适用  ◆ 船旗国法的适用 ◆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 船旗国法的适用 ◆ 领海国法的适用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三)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 合同准据法 ◆ 1961年《统一海上客运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 1974年《雅典公约》 ◆ 1990年《修改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1990年议定书》 ◆ 分析 (四)国际油污损害 ◆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三 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 国内立法规定:一般侵权 ◆ 1971年订于海牙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四 涉外产品责任   ◆ 各国国内立法 ◆ 1973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五 我国规定 (一)海事侵权法律适用 《海商法》 ◆ 第273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 第274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 第275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分析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二)空中侵权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法》 ◆ 第189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 (四)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 《民通》第146条 ◆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5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不当得利 (二)法律适用 三种模式 第一,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即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第二,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第三,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第四,在多种法律中选择适用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二 无因管理法律适用 (一)无因管理 (二)法律适用 第一,适用事务管理地法 第二,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第三,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三 我国规定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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