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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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解读

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 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务院《暂行办法》,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等,均按本市现行统一规定执行。领取地确定为外省市的,按转移办法将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和12%的统筹基金转往待遇领取地,后由领取地按统一规则计发养老金。 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 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住院待遇提高到与本市城保在职职工完全一致。 门诊。适当提高日常医药费补贴标准,从目前的20元/人/月,提高到30元/人/月(相当于社平工资40%的2个百分点),用完为止。日常医药费补贴标准随着缴费调整,逐步提高。不设门诊大病医保项目。 参保人员退休后按规定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按照本市现行的折算原则,折算缴费年限,累计缴费达到本市规定年限的,享受本市城保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 工伤保险待遇 按《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1-4级的伤残待遇按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在按月长期领取和一次性领取两种方式中选择。选择一次性领取的,由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 养老、医疗保险转移衔接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发生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转移衔接。 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 综保老年补贴的处理问题 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已经领取了老年补贴凭证的部分,按照现综保办法规定,到期后一次性兑现。 二是综保调整时仍参保的人员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尚未领取补贴凭证的,按照缴费月数进行折算,对当前仍有参保信息的,发放相应月份的老年补贴凭证,到期后一次性兑现;对于暂时无法联系的,保留参保信息,以保障参保者合法权益。 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 综保缴费年限问题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缴费年限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外来从业人员原在综保缴费时,个人不缴费,待遇及时支付,不计缴费年限,因此,其年限不再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 2、郊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 实施范围 按照“人员锁定、新老分开”的原则操作,即: 1、6月底前仍在镇保缴费的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过渡办法; 2、根据区县新农保试点方案由老农保整建制转入镇保的企业从业人员锁定,实行过渡办法。 调整政策实施后企业新录用的人员,统一按城保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 镇保3年过渡办法 险种 现行 (2011年6月前) 第1年 (2011年7月—2012年3月) 第2年 (2012年4月—2013年3月) 第3年 (2013年4月—2014年3月)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 17% — 17% 5% 19% 8% 22% 8% 医疗 5% — 7% 1% 9% 2% 12% 2% 失业 2% — 1.7% 1% 1.7% 1% 1.7% 1% 工伤 0.5% — 0.5% — 0.5% — 0.5% — 生育 0.5% — 0.8% — 0.8% — 0.8% — 比例小计 25% — 27% 7% 31% 11% 37% 11% 比例合计 25% 34% 42% 48% 缴费小计 584.5 — 631.2 163.7 724.8 257.2 865.1 257.2 缴费合计 584.5 794.9 982 1122.3 增长比例 — 136% 168% 192% 注:1、缴费基数锁定,缴费比例逐年提高。(3年过渡期内缴费基数维持上平工资的60%) 2、上平工资暂按3896元测算。 2、郊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 享受待遇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与城保政策一致。 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过渡,参保人员符合城保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养老待遇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如不符合城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城保规定继续缴费,满足领取条件后领取城保养老金。 医疗保险。①住院与门诊大病待遇与城保办法归并。②门诊保障待遇第一年个人缴费1%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用完后的待遇按城保办法执行;第二年门诊保障待遇与城保办法并轨。 城 保 居 保 农 保 适用人群 本市职工 / 外省市城镇 户籍职工 外省市农村 户籍职工 / 外国人 自由职业者 城镇未就业 居民 农村居民 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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