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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在上海的政策过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镇保工伤保险待遇过渡政策 原综保工伤保险待遇 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调整 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二)属于计划内生育; (三)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 三、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四、因参加或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规定处理。 二、医保待遇区别 综保过渡政策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转城保的变化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过渡期内,缴费低于30元的 按每月30元标准计入个人账户 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费中划入 一、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可以转移 死亡或出国定居,账户注销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转城保的变化 二、医疗保险待遇的转变 原综保的医疗待遇享受住院保险、日常医疗费补贴 现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与本市城镇职工同等) 三、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四、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 五、当月未缴费,次月停止享受医疗待遇 六、使用社会保障卡,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致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3 7 十级 6 9 九级 9 11 八级 12 13 七级 15 16 六级 18 18 五级 75% 21 四级 80% 23 三级 85% 25 二级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及使用年限、价格按实报销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90% 27 在外省市就医,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 一级 按上年度市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负伤前一个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按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交通费 食宿费 伙食补助费 辅助工具 生活护理费(按月) 工伤医疗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内 注:1、伙食补助费(原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食宿费(原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致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3 十级 6 九级 9 八级 12 七级 15 60% 六级 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18 70%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应当偿还; 不偿还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追偿。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指: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一级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按负伤前一个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护理费 工资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停工留薪期内 注:(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登记且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能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城保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调整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1 3 3 5 十级 2 6 6 10 九级 3 9 9 15 八级 4 12 12 20 七级 5 15 15 25 六级 6 18 18 30 五级 调整后增加(月) 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月) 调整后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月) 原支付标准(月)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支付月数*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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