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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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劳动力就业保障制度比较 第二节 失业保险制度比较 第三节 失业后再就业方式比较 第四节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一、劳动力就业理论 1、凯恩斯以前的就业理论 (1)萨伊定律:供给自行创造需求,劳动力市场充分就业,否认失业的存在。 (2)新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继承萨伊定律,认为失业只是局部和暂时的。可以通过工资涨落和劳动力供需之间的自发调节实现充分就业。 二、劳动力就业保障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 美国——储备型就业:重视技术培训和劳动力的积累 英国——选择型就业:失业青年必须从政府提供的四种再就业选择中做出选择。 日本——消化型就业:为消化劳动者,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荷兰——导向型就业:营造宽松环境,为失业人员创造工作机会。 巴西——扶持型就业:支持非正规就业者。 一、失业保险模式比较 失业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障度。 强制性失业保险:指立法范围内的人员都必须强制参加失业保险。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指立法范围内的人员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取决于受保人个人意愿。 失业补助型:由国家单方出资,领取失业救济必须经过收入调查经有关领导机构批准后,才能对贫困的失业者进行救济。 双重失业保险:指实行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或与其他保险形式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以失业保险制度为主、失业补助为辅的双重方式。前者主要对象是公务员和企业雇员,后者一般是无法享受保险的人员或经济收入低于补贴规定的雇员。 二、失业保险享受资格 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暂时失去工作而中断收入的人。 资格条件: 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自动离职而无充分理由者,因过失而被革职者,故意放弃职业培训机会者等没有资格领取失业津贴。 必须处在法定工作年龄阶段之内。 有就业愿望。失业者必须到规定的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失业并接受合适的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 投保或缴纳保险费时间必须达到规定最低期限,失业前有过就业经历并且就业时间达到规定下限。 部分国家失业保险享受资格比较 三、失业保险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政府规定的合理给付期限内的失业保险津贴;超过法定规定期限而给予失业救助金。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 按均一制的办法支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等。 很多国家按缴费时间长短分别设立几个档次,缴费时间越长,失业津贴数额越高。 失业保险给付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原则上要达到使受益者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识。 一些国家对计算失业津贴的工资基数有最高限额规定,或对给付津贴数额规定最高限额。失业津贴的下限参考最低生活标准,一般略高于贫困线水平。 四、失业津贴给付期 给付期:包括给付失业津贴的等待期和失业津贴给付期上限。 设立给付期的目的:既保证失业者暂时的生活,又强制再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第44号公约规定,给付期应为每年至少156个工作日,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少于78个工作日。 有的国家根据失业者的缴费时间和年龄并考虑老年工人的具体困难,规定最长给付期,如日本、韩国。 日本失业基本津贴给付期限 五、失业保险费用分担 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负担:主要有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国。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时给予补助。 国家负担全部费用:主要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为代表。 由雇主和雇员负担:主要有法国、希腊、芬兰等国。 国家和企业分担:美国的大多数州,意大利等国家。 六、失业保险运行效果 1.失业陷阱。在高等失业保护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失业陷阱。 2.失业救济不充分。在中等失业保护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津贴标准较低,支付失业津贴的期限较短,在美、加两国没有失业补助,因此对失业的救济不充分。 很多国家面对失业率的增长所采取的增收节支的措施也使失业救济不充分。 七、失业保险制度发展趋势 (一)增收节支 (二)失业救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 一、再就业措施 (一)加强职业技术培训 (二)营造就业市场 (三)发展第三产业 (四)发展对外贸易 (五)财政货币政策支持 1.财政优惠政策:对有关企业实行减税政策。 2.财政投入政策:对失业保险津贴提供财政补助,投入失业救济制度。 3.政府财政对劳动力市场的直接投入 4.加大对失业者再就业培训的投入 二、再就业制度发展趋势 世界经济全球化 从非此即彼到多种选择 再就业制度法律化 福利国家转变消极补贴的传统做法 第四节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一、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 (一)失业保险逐步向多层次保障发展,建建立了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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