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国社会保障制度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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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国社会保障制度2

5.6国家间失业保险的协调机制 ( 一) 同样适用累计计算 累计计算同样适用于协调成员国间的失业保险问题。如果你在A 国失业,并且A 国对于领取失业保险设有最低条件,那么在判定你的领取资格时,A 国社保经办机构必须“累计”你在其他成员国已参加保险的时间(或从事工作的时间)。如果你居住在A 国并参加A 国的失业保险(因为在那里工作),那么你可以享受到与A国公民相同的失业保险权利。如果你的家属居住在其他成员国并且你的失业津贴与你的家属人数相关,那么A 国必须将你的家属视为居住在A 国来进行支付。如果你的失业津贴与你个人的历史工资相关,那么A 国将会参考你从事最后一份工作的工资,无论这份工作是否在A国。但是你必须从事该工作超过四周,否则将按照这一工作的一般工资水平来计算。 ( 二) 边境工人的特别规定 处于半失业状态或者从事短期工作的边境工人将从保险关系所在国(工作所在国)领取失业津贴,就像他们在那里居住一样。完全失业的边境工人则将被纳入居住国的失业保险计划。尽管他没有在居住国缴纳任何失业保险费,但是你必须向该国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且从那里领取失业津贴。这条规定基于以下假设,边境工人与他的居住国保持紧密的联系并且最有可能在那里找到新工作。特殊情况下,只要你能够证明你在事实上与你最后一次就业所在国具有更紧密的联系,例如你的工作没有变动只是迁往另外一个成员国居住,你就可以向保险关系所在国申请失业津贴。如果根据居住国的法律,失业津贴取决于历史工作,那么你作为边境工人受雇于其他成员国的工资将被考虑在内。 ( 三) 跨国寻找工作 与养老、医疗等其他项目不同,失业保险与你居住的国家并非完全无关。只有当你是在国外寻找工作,符合若干条件并且不超过规定期限的时候,你原先的失业保险关系才会得以延续。这些条件是你必须接受本地失业服务机构的帮助超过4 周(这一期限也可以被相关机构缩短),这意味着在前往其他成员国寻找工作之前,你必须首先努力在本国寻找工作。出发后的7 日内,你必须在新成员国的失业服务机构注册,并且必须接受该国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这样,你原先的失业保险关系就在3 个月内依然有效。 如果你在这段时间不能找到新的工作,只要你在3 个月内按时返回原成员国,你就可以继续领取失业津贴。但是如果超过该期限,而又没有得到原成员国的明确同意,你将失去先前的失业保险资格。在两次就业之间,你只拥有一次机会享有3 个月的失业保险支付。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该项保障制度由国家扶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公共卫生及医疗四方面构成。 该制度建立初期,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政府实施以救贫和扶贫为中心的福利保障,因此,国家扶助和公共卫生两方面占有很大比重。1961年开始实施全面的公共社会福利制度,为全民提供退休金和各种保险计划,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目标”。 日本社会保障 而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由养老金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 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等四种基本制度构成。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具有基础养老金方式和社会保险方式两种类型相结合的特征。如果要考察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必须从养老金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单独讲)这两方面的历史发展过程来考察。 养老金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以税金作为财源的基础养老金类型, 该类型具有收入的再分配机能。另一类型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 根据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即社会保险类型, 该类型具有储蓄和保险的功能。 一、养老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就是让这两种类型的制度同时存在。即国民加入的公共养老金作为国民养老金制度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 还存在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负担或者领取福利养老金的形式。 日本政府采用这两种类型相结合的制度, 使财源融合到一起发挥作用。具体而言, 国民养老金部分的财源, 通过税金供给的部分只占1 /3, 剩余的2 /3都是通过保险的方式来供给。 养老金保险制度在日本社会保险制度 中居于重要地位,且伴随人口高龄化进程的加速,其重要性亦日显突出。养老金保险 制度又包括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各种年金基金三部分。 迄1995年3月底,参加各类养 老保险者已达6945.8万人,其中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和厚生年金保险者分别为3095.6万 人和3265.1万人,各占44.6%和47.0%;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起源于1942年的“国民保险运动”, 这里所说的“保险”即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于1922年通过法律规定之后, 历经20余年, 全国开展了医疗保险制度面向一般民众普及的运动, 终于在1943 年末, 国民健康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及。 1942年设立劳动者养老金保险, 1944年设立了福利养老金保险, 这些成为现在养老金的基础。 当初设立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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