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律作为一种职业副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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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律作为一种职业副本

第四讲 法律作为一种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荣耀与理性 一、从主体上看,法律职业要求存在一个专职人员群体。 二、法律职业有其独特的知识体系 1、两种类型的法律知识 (1)理论知识 通过对社会中现有的规范性因素进行收集、概括和总结,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从而为法律实践活动或法律职业活动提供一套共享的符号体系。 (2)经验知识──法律职业技能 “陛下并没有学过国王的法律,那些涉及臣民的生活、继承、财产、不动产方面的法律,不是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决定的,而是由技艺理性(artificial reason)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经验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 蒂斯丘在其《英国法礼赞》中借虚拟的大法官之口劝告国王不要充当职业法官,不要取代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化工作,他说,因为“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飞快如电,您的才华超群绝伦,但是,要在法律方面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时光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 2、法律知识存在的意义 (1)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创造一套公认的意义体系 (2)法律知识是法律人及其共同体获取权力与权威的一个途径必须强调,一种工作之所以被分类为职业,其关键并不在于其实际拥有社会珍视的专门知识;关键是要有一种确信,即某些群体拥有这样的知识。因为,正是这种确信才使这个群体可以声称其职业性地位,有机会获得因这种地位赋予的独占性特权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利益。……当某个职业的实际知识不能把该职业的知识主张之确信正当化时,我们就会有一种“职业神秘”的情况……现在就让我们考察一下它用来保持这种神秘的技巧……一种技巧就是培养出一种风格含混难懂的话语,以便外人无法了解这一职业的研究和推理过程。——波斯纳 三、 以职业教育为核心内容的法学院 法律职业的实践性要求法学教育能够生产出未来法律职业市场所需求的合格产品──具有法律人思维方式和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从业者。一句话,法学教育必须是针对法律职业者的教育。 四、法律行业的组织化 1、维护法律职业自我利益 2、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3、维护法治秩序 五、法律职业伦理 1、从技术性的角度看,法律职业伦理区别于大众道德伦理 “律师是集众多冲突于一身的人。与这个社会任何人相比,他同时要面临众多竞争的主张和忠诚。他必须以最佳状态为当事人服务,但同时,又不能忘记自己是法庭的官员的现实,因而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和谐有特殊义务。……你必须学会处理这些矛盾。──卢艾林 2、从公共性的角度看,法律职业伦理还应当包括公正。 第二节 法律职业:边界与超越 “法律最接近生活,法律是通往特权的通行证,法律职业是新的圣职” 一、边界 1、高度形式理性化 一个只知道诠法的工匠非常容易陷入法律这部高度形式化和程序化的机器,他只知固守律条的贫瘠字义,而不会透过法律解释来探寻文字背后的法理,他只知从专业角度机械地处理所有案件,甚至冷漠到近乎无情与残酷,却不知用心去谨慎尽责地权衡。 2、价值立场缺失 由于实在的法律和价值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学不再是研习法律的正义之学,而是培训法律职业技术的技艺之学,在法学教育中“什么是正义”的价值问题缺席了。弥漫在法学教育中的这种对价值问题的态度使法律人只关注如何贯彻实施实在法的实然问题,而不再关心法律应该如何的应然问题,从而普遍缺乏对现行法律乃至社会的反思能力。 3、责任缺失 如果法律职业只强调“为权利而斗争”,只强调自由不强调责任,那么只能培养灭有灵魂的讼棍和没有良知的法官。而这样的一个法律人职业群体何以称得上是社会的精英阶层,何以能够承担作为共和国公民的责任呢? 法律人也是生活在民族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如果我们把法律人置于这个更大的政治共同中,我们就不能回避和无视法律人的公民教育问题 4、去政治化 二、超越 1、尊重常人朴素道德观的法律人 2、富有公共精神与政治意识的法律人-政治家 * * 阅读材料 1、霍姆斯:“男孩想要的东西”,《霍姆斯读本》 2、霍姆斯:“法律的道路”,《霍姆斯读本》 3、霍姆斯:“法律职业”、“以律师为业”,《霍姆斯读本》 4、霍姆斯:“法学院的功用”、“大学的功用”,《霍姆斯读本》 5、霍布斯:《利维坦》第六章,第十一章。 6、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 “法律交由专业的法律专家、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律学者们培植”——伯尔曼 “倘若没有有学识的法律专家决定性的参与,不管在什么地方,从来未曾有过某种程度在形式上有所发展的法……我们将会看到,一种法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理性化,绝不是必须要发展它的在法学家的品质的方向上才能被理性化。但是,这些形式的品质发展的方向直接受到所谓的法学家内部的关系的制约:人员圈子的特点,他们能够在职业上对法的形成方式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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