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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知识
产品质量法
Product Quality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一.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规定(第26条);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义务
(二)对产品标示的义务
(三)对产品包装的义务
(四)消极义务(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生产者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义务;关于“不合理的危险”(缺陷);缺陷种类及认定 ;判断产品危险合理与否的标准:
一般标准(主观标准)
法定标准(客观标准)
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如吃花生的危险);
欧盟《指令》把缺陷定义为:“有权期望某产品是安全的但其并不安全。”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为“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法定标准(客观标准),即国家或行业对于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指标------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 标准.
※ 符合法定的标准=没有缺陷?
一个产品虽然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在客观上仍然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2、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产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
;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案;张杰庭诉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案;厦门市民赖先生花了3260元购买了一台空气净化器,但赖先生发现用了净化器后房间里有异味。检测数据表明赖先生卧室内的甲醛含量超标。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后,赖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所购买空气净化器的生产公司赔偿10万元。赖先生的代理人:广告有说到用24小时甲醛浓度就能下降98.5%,后来又有个承诺说新居用了3天就能安全入住。还做出了一个无效赔偿10万元的承诺。作为消费者他就是基于这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空气净化器未达到广告中宣传的效果,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公司赔偿原告赖先生10万元。cctv 2005 10 23;(二)生产者对产品标示义务(第27条);西安:一消费者因产品无中文说明状告索尼公司;(三)生产者对产品包装的义务(第28条);(四)禁止性的规范;四、销售者的义务;五、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一)归责原则(1);当受害人以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为被告起诉时,法院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被告销售者具有过错,而是责令被告销售者就自己无过错举证。
销售者要获得免责,不仅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还须向受害人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受害人可以选择对生产者或者对销售者起诉。
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2);(二)产品质量责任构成;东芝笔记本电脑案;99年原告(一4岁女孩)因啤酒瓶爆炸使其左眼失明,被告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的啤酒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质量是绝对可靠的,原告说啤酒瓶爆炸是自爆,是质量问题,是无事实根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明确,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我公司对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无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为两瓶啤酒瓶的爆炸均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三)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生产者免责;2、生产者免责事由:;(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第二,因产品缺陷造???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人身伤害的赔偿
财产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贾国宇案)
关于惩罚性赔偿;第44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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