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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与王志祥博士商榷.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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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与王志祥博士商榷.pdf

· 145· 学术问题争鸣 再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 与王志祥博士商榷 侯国云 摘 要:王志祥博士发表在《北方法学))2OLO年第4期上的《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正当 性——与侯国云教授商榷》一文,对笔者发表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3期上的《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进行 了系统的辩论和批评。为避免对读者产生误导,倡导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此文再次阐述笔者对 虚拟财产的基本观点:虚拟物品和虚拟财产的划分不科学,游戏商和玩家都是虚拟财产的主 体。虚拟财产没有客观性和现实性,它在现实世界中不具有任何效用性。虚拟财产也不具有 稀缺性,更不能在现实世界中流转。游戏只是娱乐,不是劳动,虚拟财产作为整个游戏软件的 组成部分,不应该另行卖钱。用虚拟财产兑换现实货币违反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虚拟交 易属于干扰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虚拟财产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应让虚拟财产永远 待在虚拟世界。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世界;虚拟财产;职业玩家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2—0145—16 王志祥博士发表在《北方法学))2010年第4期上的题为《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正当性》(以下简 称《正当性》)的论文,对笔者发表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上的《论网 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以下简称《不当性》)一文进行了系 统、全面的辩论和批评。首先笔者对该文作者在学术上勇于辩论和批评的学风表示赞赏,但觉其对虚拟 财产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对笔者观点的理解也有偏差,在论述方法上存在颇多矛盾,逻辑上也有 些混乱。为此,笔者特撰此文请教并进行商榷。《正当性》一文一共列了七个问题对笔者的观点进行批 评,为了读者阅读上的方便,笔者也顺着该文所列的问题一一讨论。 一 、 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特性 (一)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① [作者简介]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① 《不当性》一文的第一个标题是“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特征”,在此标题下笔者对虚拟财产下了定义,但《正当性》将其称之为虚拟财产的概念。 从逻辑上讲,定义是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虚拟财产的定义是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该文所说的虚拟财产的概念, 实际上也是讲虚拟财产的定义。从学术的严港『生上讲,概念是概念,定义是定义,不能混淆。但为了读者阅读上的方便,笔者也按照该文的 意思,把虚拟财产的定义称之为虚拟财产的概念。但声明一点:这个提法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 146· 北方法学 第6卷总第32期 笔者在《不当性》一文中将虚拟财产界定为“游戏商在网络游戏中编制并提供给游戏玩家的能够为 游戏角色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名为武器装备、游戏货币、土地房屋、日用品等电子数据模块”。《正当性》 一 文认为笔者对虚拟财产的这个界定不准确,理由是未把虚拟物品和虚拟财产区别开来。该文主张 “虚拟物品是虚拟游戏规则支配下在体现虚拟物品的自然属性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而虚拟财产是现 实社会规则支配下在体现虚拟物品的社会属性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 ‘当虚拟物品‘走出’虚拟空 间,与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所调整的现实财产进行交换时,虚拟物品就具有了社会属性,即具有了能为权 利主体支配和处分的属性,而这也正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具有的属性”。“受网络游戏规则支配的是 虚拟物品,受社会现实规则支配的是虚拟财产”。概括《正当性》一文可以发现,该文认为虚拟物品与虚 拟财产至少有以下四点区别:第一,是否走出虚拟空间与现实财产交换。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游戏 货币、土地房屋等走出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中的现实财产交换了,才是虚拟财产,未交换的,只是虚拟物 品。第二,支配规则不同。虚拟物品是受虚拟游戏规则支配的,虚拟财产是受现实社会规则支配的。第 三,属性不同。虚拟物品只具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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