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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告知》基本信息
《投保告知》
基本信息
1 .本产品为安邦长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由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该保险公司在北京、上
海、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吉林、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四川、
江西、山西、安徽设有分公司。
2. 在购买本产品之前请您认真阅读 :《安邦长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告知》、 《人身保
险投保提示书》、 《转账授权书》了解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3. 产品批复文号 :安邦人寿发 〔2016〕289号
产品备案编号 :安邦人寿[2016]疾病保险 31号
投保规则
4.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55周岁 (含 55周岁 )。若被保险
人为成年人 ,则投被保险人需为同一人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父母。
5.投保职业 :被保险人需为 1-4 类职业。
6.保险期间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终身。
7.投保限额 :一类机构0-17周岁最高可投保30万 ;18-40岁最高可投保50万 ;41-50岁最高可投保30
万 ;51-55岁最高可投保10万。二类机构0-17周岁最高可投保30万 ;18-40岁最高可投保40万 ;41-50
岁最高可投保20万 ;51-55岁最高可投保5万 (一类机构为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江苏 ;
二类机构为除一类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 )。
服务流程
8.电子保单 :网上投保仅为您提供电子保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数据电文是
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 ,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电话回访 :根据中国保监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安邦人寿会在保单生效
后对您进行电话回访 ,本回访只是对于保险产品的风险进行提示确认。安邦人寿全国统一客服回访显
示号码为 :95569。
重要告知及其他事项
10.如实告知 :投保人需确保投保各项内容属实填写 ,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 ,保险公司有权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 ,保
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我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 ,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
单和客户回访等方面。请您务必填写真实联系方式 ,确保重要信息得到及时通知。
12.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请您务必准确填写本投保单列示的各项信息 ,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
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 ,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
话、联系地址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如上述信息发生缺失或错误 ,应补充或更正 ,否则我公
司无法受理您的投保申请。如您提供的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将有可能无法有效获得我公司提供
的服务 ,甚至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13.我公司承诺 :未经客户同意 ,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我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14.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初次诊断罹
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故意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但本主险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
疾病、重大疾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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