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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
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
第一篇 庄园制发展概要
第一章 庄园的形成
一 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 公地公民制的不彻底性:
1.水田作为班授对象,但旱地则被承认为个人私有
2.贵族私有田地依然继续存在,寺田、神田、位田、职田、功田等
3.氏人与部民虽然被解放,但在其之下的奴隶仍然是私有
4.律令制政府的垦田政策助长了扩大私人土地的倾向
即是说,在律令制形成之初,庄园制的萌芽已存在于律令制本身
● 垦田政策实施背景:
口分田的增加与人口的增加不相平行(根本)←私出举、公出举;租、庸、调、杂役导致农民贫困,农民死亡或出逃,口分田荒废或是未得到新的开垦
● 政府的垦田政策:
1.723年“三世一身法”
2.743年“垦田永世私财法”
● 开垦方式:一般农民开发较慢;中央贵族、寺院及地方官吏、地方豪族,不仅拥有巨额财力,而且自由驱使浮浪人与贫苦农民的劳动力,相互协力
限制:朝廷贵族官僚私有垦田的规模有限制,但是僧侣贵族无限制;寺院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庄园制以寺院为中心发展起来
● 大土地的私有化:
1.贵族、寺院私有土地欲望强烈,扩大垦田。不仅自己开发的垦田扩大,而且通过买卖、寄进等方式,搜刮一般农民的零细垦田
2.皇室亦占有“敕旨田”,频繁占有广大空闲地与荒废地
○ 赐田:
将广大荒废地、空闲地作为赐田赐给贵族,表明律令制官僚俸禄发生了原则性变化,原来以禄米或其它实物为俸禄,现在租税制度衰退为以给土地为主
二 口分田的私有地化
● 口分田的私有化:
1.因农民死亡或逃亡,口分田被弃置,被集中于富有者与豪族之手,扩大了富有农民与豪族的私有地
2.贫苦农民的田地由于出举而成为抵押品,失去公地性质,变为富有者的私有地
3.富有者将这些抵押口分田寄进于贵族、寺院,使其成为大土地私有者的私有地,被吸收于庄园之中
4.以农民尚未开垦为由,侵吞农民的零碎垦田
5.贵族、寺院广占山林原野
经历以上过程,农民口分田化为贵族、寺院的私有地;另一方面,失去土地的农民转化为大土地私有者之下的耕作者,导致庄园的出现
三 初期庄园
● 庄园特征:
1.土地零散,不在一处(从过程来看,当然的结果);口分田与庄园田地相互交错←交换田地(相博),一元领化,庄园化
2.聚集百姓口分田、治田及收买、相博而得的耕地建成的庄园为既垦地系庄园;这种庄园分布分散,庄域较狭小,未开垦地不太多;多形成于畿内及其周边的先进地带。
3.庄园领主首先圈占的未开垦的荒地,以自己的财力、劳力投入开垦的庄园为自垦地系庄园;这种庄园分布集中,庄域广大,未开垦地较多,多位于比较偏远的地区。
畿内及其周边的即垦地系庄园缺乏从内部产生以小土地私有为基础而新成长起来的新兴地主层及地方武士的条件。又由于在地理上的便利,庄园领主的统治易于贯彻,从而在畿内较之远僻地区更长期地保留了古代庄园的初期统治形态
● “庄”的含义
1.训读为「なりところ」,原意从唐传入,指贵族在本宅外的田庄,亦称别业、田宅
2.初期之庄,只是家屋建筑用地的地段,正如其建筑物被称为仓或屋那样,是以储藏生产物为目的
3.但是随着垦田的发达,在庄附近空地也被广为开垦,庄本身已逐渐转化为垦田为主体的概念,而本来庄的实体,即仓与屋的集合体,开始被称为“庄家”;另一方面对于垦田经营来说,为了设立储藏收获物的仓或是管理垦田的机构,也必须兴建建筑物,这些同样被称为“庄家”
4.于是区分庄与垦田失去意义,以至拥有同样内容的两者,同样地被称为庄或庄园。至此,产生了庄园的概念(垦田+庄家)
● 初期庄园的劳动力
1.利用赁租,利用居于庄园附近的班田农民劳动力
2.役使原来的私有奴婢以及流入庄园的浮浪人(承担庸调)
但是班田农民在进行租赁耕作的同时从事口分田的耕作,开垦和耕作的面积有限度,而且也有耕作粗放的倾向,不便于领主的集约化耕作。因此,庄园领主希望拥有专属的耕作农民。庄园的农民产生了变成庄园主的作人,即庄民的倾向。而奴婢、浮浪人也与公民走上了同一道路。而这种私有化庄民经营,正是从前一时代便开始实行的奴隶所有者的土地经营方式(部民制)
● 赁租形态
1.新开垦的田地,由开垦劳动者耕种,并向领主交纳价稻(地子),在这种形式下,领主负担一切费用,开垦的劳动者不与土地之间发生任何特殊关系。开垦之后,土地另行出租。
2.在即垦地系庄园中,小土地私有者寄进庄园,领主保留其土地耕作权以实行赁租耕作
赁租形式在属于后者的由小块已耕地积集而成的既垦地系庄园中多有所见
○ 庄官
(初期庄园管理)庄官:庄使、田使(佃使,在寺院庄园中称寺田使)、庄司、庄目代、庄领、庄长(庄正)、庄预
● 庄园的管理
1.负责某一事务的被称为专当庄长,但以后只称专当,说明庄官职务大体分化
2.到平安时代中期,并列为庄司名称的,有庄预、别当或检校,表明一个庄园之内已有多个庄司
3.中央贵族派驻庄官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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