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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政府依温泉法主要业务权责划分表-台中政府
附表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依溫泉法及其子法之主要業務權責劃分表
權責機關
業務工作項目
溫泉法 條號 子法及相關規定 建設局 審核泉露頭或溫泉孔之泉溫及泉質 第三條第二項 「溫泉標準」-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九四0四六0五六一0號令訂定發布 受理申請溫泉水權登記與輔導現有開發業者之換證作業 第四條第六項 「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經濟部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四0四六0五四一0號令訂定發布 受理申請溫泉開發許可之審核及開發許可移轉之審核 第五條第三項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九四0四六0五四一0號令訂定發布 劃定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 第六條第二項 「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劃定準則」-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九四0四六0五六一0號令訂定發布 徵收溫泉取用費 第十一條第一項 「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九四0四六0五四一0號令訂定發布 辦理溫泉業者每季資料申報作業等查核及管理(含溫泉之使用量、溫度…等) 第十九條第二項 「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九四0四六0五四一0號令訂定發布 觀光旅遊局 受理溫泉標章之審核與管理 第十八條第三項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九四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九四00八五0三二二號令訂定發布 輔導管理溫泉利用設施與經營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觀光主管機關為增進溫泉之公共利用,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與經營管理措施 擬定溫泉區管理計畫 第十三條第一項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九四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四00八五0三二二號令訂定發布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 公告劃設溫泉區 第十三條第一項 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定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劃設為溫泉區。 都市發展局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與管制事宜 第十三條第二項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九四年月日交通部交路字第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號令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號令會銜訂定發布第三項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九四年月日交通部交路字第號令訂定發布第一項 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 (市) 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 建設局 檢查溫泉計量設備、溫泉使用量、溫度利用狀況等事項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溫泉計量設備、溫泉使用量、溫度、衛生條件、利用狀況等事項,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事業或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溫泉 衛生局 溫泉衛生條件 環境保護局 溫泉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 第十四條第二項 「原住民獎勵辦法」-年月日字第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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