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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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普法

12商日班普法PPT 小组成员:黄晓青、周颖、李佳琪、瞿佳灵、杨晓玉、凌佳旎 康芸、张静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 案例一:??劫5元钱沦为抢劫犯?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 分析:《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本案应判3年有期徒刑和处罚金。 案例二:性犯罪 马某、景某和张某均系某中学学生,由于受淫秽色情不良网络信息影响,加之又处于青春萌动期,产生邪念。三人经过预谋,于2010年暑假的一天下午,将景某在网上认识的女孩陈某约至某小区的平房内,采用打扑克牌输的人喝酒的方式,由张某负责发牌,故意让陈某输,使其喝下掺有白?4?酒的啤酒,致使陈某处于醉酒状态,后又采用玩扑克输的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方法,故意让陈某和马某输,后马某在女孩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分析: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判2—3年有期徒刑。 防范此类犯罪的建议主要有两点:进一步加大对淫秽色情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力度,力争将其外来的负面影响将至最低;社会、家庭、学校必须改变观念,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必须在改进性教育的教育方式、在增强性教育的成效上下大功夫。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 (一)自身原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 (二)家庭原因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 (三)学校原因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四)社会原因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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