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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标准浅探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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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标准浅探毕业论文 目 录 一、诉讼离婚标准的一般理论 1 (一)诉讼离婚标准的理论基础——婚姻的本质探讨 1 (二)诉讼离婚标准及分类 2 二、国外诉讼离婚标准发展及分析 3 (一)美国诉讼离婚标准发展及分析 3 (二)法国离婚标准发展及解析 5 三、我国现行诉讼离婚标准存在的问题 6 (一)从法律原则角度分析 7 (二)从法律规则角度分析 7 (三)从实际运用角度分析 8 四、以婚姻破裂为诉讼离婚标准的立法建议 9 (一)走出诉讼离婚标准设定的误区 9 (二)选择以婚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10 (三)新诉讼离婚标准下的立法建议 10 参考文献 14 一、诉讼离婚标准的一般理论 (一)诉讼离婚标准的理论基础——婚姻的本质探讨 我国古代社会,婚姻是为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西方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莫德斯休努斯对婚姻所下定义则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可见,早期婚姻的目的是继血统、承祭祀。基于此,西方国家提出了婚姻契约理论,该学说认为,婚姻因要式的契约而成立,婚姻缔结本身为契约。该学说最早起源于康德:“婚姻虽不是任意的契约,但是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这种学说充分彰显人格,符合西方社会人格解放的社会思潮,得到到柯朗、加比堂等人的支持,并迅速发展成为现代通行的理论。 美国十九世纪法学家Joel Bishop在他1891年出版的有关婚姻的著述中提出,婚姻是契约的表述是一种谬误。即使人是通过类似进入契约过程进入婚姻的,已成立的婚姻与各种形式的契约相比是不同的,因为身份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并且一旦缔结了婚姻,婚姻关系中的剩余部分是身份比契约多。这就是身份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的行为,不是当事人意定的。我国学者杨大文在他的著述中也提到了该种理论。 黑格尔等人则持有另外的观点,“婚姻不可能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之下” ,“它是一个超越了契约立场的契约”,婚姻是伦理实体,法律的规定使伦理实体具有法律的意义,黑格尔由此创立了婚姻伦理说。法国学者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 该制度即生效,制度上的效力一经发生,无论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夫妻不得变更婚姻效力,不得依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除。 总体来说,我们可以将婚姻的属性归结为两点,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即人类社会的自然需求,比如感情需求,延续后代的需求等等。婚姻的社会属性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以社会对婚姻的期待为前提,对婚姻所作出的各种定义。婚姻身份说、婚姻伦理说和婚姻制度说都是以该属性为基点发展出来的理论。虽然以上三种学说力求从一个更合理的角度解释婚姻的本质,但是它们都忽略了婚姻自然属性的重要性。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的社会职能越来越突显,但因此而忽略个体的自然需求,这样的婚姻制度所产生的婚姻是缺乏基础的,人们也不可能期待这样的婚姻发挥最大的社会功效。就笔者看来,婚姻契约理论更能解释婚姻的本质。婚姻的缔结,其实就是一个特殊的一揽子契约,理由如下:第一,契约的缔结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我国主张自由婚姻,并且,为了保障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在婚姻的缔结上做了一系列规定。由此可以推出,婚姻的缔结是以双方的合意为前提的,而双方合意的达成,则是当事人个体需求的最终结果,即婚姻自然属性的满足。第二,契约的内容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当事人双方缔结婚姻,即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身份、制度、伦理等各方面的内容,还包括违约情形和违约后果,即离婚及相关内容。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通常情况下,这种社会属性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体现,并蕴含人们当前对婚姻的社会期待。 (二)诉讼离婚标准及分类 所谓诉讼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中法律所规定的是否准予离婚的规范性标准,是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判决予以援用的依据。当前诉讼离婚标准主要有两种,过错主义和无过错主义。 过错主义,指当且仅当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下,才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离婚制度。过错主义出现于离婚制度的早期阶段,当时社会对婚姻的期待主要在于继血统和祭祀祖先,并不关注个体的需求,离婚也被认为是种可耻的行为。从社会角色定位来看,社会对离婚的需求极低。由于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和合理的社会地位,女性不会轻易选择离婚作为解决婚姻问题的手段。过错主义最初是为男性服务的,如英国1857年《家庭事务法》第3条规定:丈夫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时候可以一并起诉同妻子通奸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反,妻子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时候,就不能起诉同丈夫通奸的一方。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人数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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