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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内部承包经营权的股东会否触犯职务侵占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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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内部承包经营权的股东会否触犯职务侵占罪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处分用于承包经营的公司财产 是否触犯职务侵占罪 ——以陈某案为视角 一、基本案情 陈A 是某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地产项目。承包经 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特别困难,特别是受到施工方及工人的 集体讨薪,又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和,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 意的情况下,陈A 便将公司的两辆车出卖给施工方,抵偿承 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车辆一向由陈A 在承包经营过 程中使用,出卖至今并未过户。某日,另一公司股东报案, 此后陈A 被刑事拘留并被逮捕。 二、若干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案情分析 本案中,陈A 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要件,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车辆出卖,用于 抵偿自身债务,达到职务侵占罪 5000 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 准,主观上应当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车辆所有权。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陈 A 似乎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本案的情况是特殊的:(1)在承包经营过程中陈 A 和公司其他股东不和;(2)车辆出卖至今并未过户。 那么:(1)由于在承包经营过程中,陈A 与公司其他股 东不和,按照常理,陈A 出现经营困难时就不可能得到其他 股东的帮助,用公司的车辆抵偿个人债务就不可能获得其他 股东的同意。因此,陈 A 就没有办法以公司名义出卖车辆。 既然陈A 没有办法以公司名义出卖车辆,在无法筹资又必须 急忙还钱的情况下,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就不具有追究刑 事责任的基础,也就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2)车辆尚未过 户,车辆所有权并未转移,陈A 出卖车辆的行为是否完成了 对公司车辆所有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的规定,需要登记的物权如果没有履行登记手续,那么物权 并未发生变动,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车辆所有权产生转移是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因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陈A 擅 自出卖公司车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公司对车辆所有权呢? 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考虑,陈A 的这种行为,是对公司车辆的 无权处分,既然是无权处分,那么当然就侵害了公司对车辆 的所有权。但是,民法上的侵害与刑法上的侵害应当采用不 同的标准,即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要比民法意义上的侵害要求 要高。因此,从民法上的角度上考虑,陈A 擅自处分公司车 辆的行为,自然是侵害的公司对车辆的所有权;然而,从刑 法上的角度上来考虑则不然。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陈A 也并 未构成职务侵占罪。 总之,本案是否只应当在民事范围内解决,是一个应当 进行考量的问题。即陈A 处分车辆的行为是否是一种效力待 定的民事行为,如果其他股东同意,那么成为一个有效行为;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那么变成一个无效行为。 四、结语 股东承包经营公司项目时,并未获得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仅有公司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如若其未经公司股东同意处分 了公司的财产,那么:(1)如果处分以后将所得款项归还公 司,则自己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是一个单纯的民事意义 上的无权处分行为;(2)如果处分以后将所得款项侵吞,那 么就涉嫌职务侵占罪;(3)如果出现陈某案的情况,则应当 考虑要以民事途径解决还是以刑事途径解决的问题。 陈容明 广东揭阳人 统招法学院研究生毕业 电话:1581373656318823160327 QQ:120068135E-mail:12006813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 号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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