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课堂.ppt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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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课堂.ppt1

陈敏红 (收集并整理资料 + 列大纲) 桂瑜璞(ppt演讲) 黄晶(ppt演讲+收集加资料整合) 潘涵沛(资料整合+制作ppt) 马浚瑜 (收集+整理资料) 邱何梦静(收集+整理资料) 雷伟琦(收集并整理资料 + 归纳) 议题 当矿工被困於矿井中或登山运动员在山顶掉队时,社会将用大量的资源拯救他们的生命——而这时资源好像与社会预防人们陷入危险境地的支出不相称。 从经济学角度思考: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思考呢? 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的理论核心之一,即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法律的两大目的 所谓法律的目的,即代表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也就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 以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作为价值判断的基础。 ① 公平正义 ② 财富极大 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应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将从以下六个方面分析 ① 概述 ② 效率与帕累托最优 ③ 公平 ④ 科斯定律 ⑤ 汉德公式 ⑥ 通过对本议题进行法律经济分析引出对中国法制启示 一、概述 本案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出发,我们认为:社会用过度的资源去拯救因设备未完全准备齐全或者非专业而贸然从事危险活动等情况遇难的人(下称为特殊遇难人),与社會預防人們陷入危險境地的支出不相稱。因为法律经济学主要从经济学理论和传统法哲学理论中吸取了功利主义的理论,即将个人主义、社会福利最大化, 此案例里未将社会救助资源合理的分配,未达到资源有效利用的最大化,即普通遇难人与特殊遇难人的社会救助资源合理分配。 二、效率与帕累托最优 (1)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其最大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效率”标准。 (2)帕累托最優是指該狀態已經不能變動以使一些人處境更好,而不使其他人處境更糟。在此案例应满足帕累托最优原则, 三、公平 在假设的情况下,法律经济学倡导“资源有效的配置” 法律经济学内在的“效率至上”思想 “分蛋糕”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句话可以用来比喻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不能同时兼顾,只能从中选择其一。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有矛盾的一面,更有一致性 效率 公平 物质前提 得以实现的保证 四、科斯定律 科斯定律指当交易成本為零时,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產生高效率的结果。 交易成本的影响包括交易成本的实际发生和希望避免交易成本而產生的低效率选择。 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科斯定理之效益: 五、汉德公式 汉德公式BPL; B:预防事故的成本; L: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P:事故发生的概率; PL:(事先来看)事故的预先损失。 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即是说,若有PL大于B,则应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若未做足相应的预防工作应承担风险发生时的责任。 B(即预防有关损害发生所需要的费用)、P(有关损害发生的概率)、L(有关损害) 如以B, P, L来表示,对于本议题可分两种情况 ①当bl*p,促使当事人不惜一切代价防止损害发生,他就不用预防(理性人角度) ②当b≤l*p才促使当事人防止损害的发生 汉德公式出自侵权法,此议题中没有加害人? 当事人的自我预防措施? 社会道德观? 对于“人的生命”价值的思考与衡量(无价) “人权” “人权” 一般我们会将人权分为积极的人权与消极的人权。 所谓消极的人权,就是给予人民自由,国家不要干涉人民的自由。 例如所谓的宗教自由,就是人民可以自由地信仰任何宗教,而国家不得干涉介入。此时,人权的实现不需要国家出手,只需要国家不要干涉而已。 相对地,积极性的人权,则是人民可以主动地向国家要求给予一些好处。例如,所谓的诉讼权,其实便是一种积极的人权,必须国家提供法院、法官、诉讼制度,人民才能使用这些诉讼上的权利。这个时候,人权的实现,必须靠国家出手。一般认为,消极性的人权(自由),国家不需要花钱,只是不用介入,所以就成本面来说,国家可以提供多一点消极性的人权。相反地,积极性的人权(补助),因为要靠国家花钱提供,而国家资源有限,所以国家必须有限制地提供。 我们在面对公共利益与人权的冲突时,要采用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为【目的适当性原则】,是说限制人权时,必须是为了那么四个理由, (1)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2)避免紧急为难 (3)维持社会秩序; (4)增进公共利益。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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