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的运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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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律监督 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法的运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一、法的立法 二、法的实施 三、法律监督 目 录 法 的 立 法 第一部分 1.立法权: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享有的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狭义立法:国家立法权。广义立法=狭义立法+地方立法+行政立法。   我国立法体制:一元(狭义立法权即全国人大立法权)多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立法原则:法治、民主、科学。 4.立法权限 绝对保留 地方立法权: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 自治条例(可以变通) 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国家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 授权立法权 (1)法律议案的提出   立法程序的开始,一旦提出,即启动立法程序。   所以关键是谁有权提出法律议案:   ①向全国人大提法律议案的主体:两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两高(法检)、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以省为单位的一个代表团)、30代表;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法律议案的主体:两(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两高(法检)、两委(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10常委。   注意:法律议案与草案不同 5.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2)法律案的审议   ①审议程序:专门委员会审议,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三读后表决。   ②法律案审议的结果:A.提付表决;B.搁置;C.终止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注意:   ①宪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注意两点:由谁公布,在哪公布? 法 的 实 施 第二部分 1.法的实施:抽象的“书本上的法”到具体的“行动中的法”的过程。  法的实施=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2.法的实现  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法的实效。 执法与司法 执法(法的执行) 司法(法的适用) 特 点 (1)国家权威性; (2)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国家强制性; (4)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1)国家权威性; (2)国家强制性; (3)严格的程序性与合法性; (4)法律文书。 基 本 原 则 (1)依法行政; (2)讲求效能; (3)公平合理; (4)行政公开。 (1)司法公正: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司法活动的性质所决定,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2)平等: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诉讼平等、责任平等; (3)根据与准绳; (4)司法独立: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 (5)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由人大制度产生。 区别: 执法(法的执行) 司法(法的适用) 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 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对象是案件,裁决纠纷,处理案件 程序性要求 弱于司法 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主动性 较强的主动性,不基于相对人意志。(例外) 被动性,案件发生为前提。 守法=积极守法 + 消极守法。   消极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   积极守法:根据授权性规范行使自己的权利。   (1)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我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   (2)在我国,守法的内容,是广义的法律。 守法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 律 监 督 第三部分 法律监督=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公民+法律职业群体+新闻舆论)的监督。 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注意: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专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属于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不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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