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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机制的法律探讨毕业论文
目 录
引言 1
第一章 集体谈判的基本问题..... ...............................2
1.1集体谈判的概念...................................... ........ 3
1.2集体谈判的历史........................... ........ ........ 3
1.3集体谈判的特征........................... ........ ........ 4
1.4集体谈判的原则.......................... ........ ........ 6
1.5集体谈判的程序.........................................7
第二章 我国集体谈判现状和问题 8
2.1集体谈判级别较低 9
2.2谈判主体信息掌握不对称 9
2.3谈判环节缺位席上谈判机制尚未充分发挥..................10
2.4集体谈判的立法层级较低................................10
2.5集体谈判发展不平衡....................................10
第三章 集体谈判机制的完善和建议 11
3.1健全集体谈判的利益表达机制 11
3.2加强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 11
3.3推进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工作 11
3.4发挥政府行政管理监管和支持保障作用 12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引 言
由于劳动力具有消耗性、不可储存性、人身附着性一般商品不具有的特殊性,其依附的主体劳动者为了生存,必须不停地劳动。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而言,最重要的社会安全保障是工资等劳动条件本身的保障。为了提高自己的劳动条件,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者以及劳动关系当中的弱者的劳动者,必然要求包括成立工会、集体谈判权等在内的权利保障。
现代意义上的集体谈判制度形成于19世纪中叶,是伴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而出现和逐渐发展起来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开始出现,与此同时,集体谈判制度开始兴起。集体合同时产生初期,主要是工人代表与雇主通过谈判达成的一种普通协议,当时这种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也不被视为法律行为。20世纪初开始,资本主义各国相继实现集体合同立法。
2011年4月23日,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与武汉餐饮业协会分别代表职工方和资方经过近两个月的三次谈判,《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通过审核并生效,惠及45万从业人员,是我国目前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于2012年4月19日在经过新一轮的谈判协商,被誉为中国工资集体协商“武汉样本”的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得以续签,餐饮业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
此次集体谈判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劳资“双赢”的积极效果,在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功不可没,使得我国劳资双方迈向平等谈判的第一步。
《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一项区域性、行业性的专项宏观性的集体合同,代表武汉市餐饮业从业人员利益进行谈判的是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资方的是武汉餐饮业协会。可以看出,此次集体谈判并不是劳资双方的直接博弈和交锋,而是比直接代表劳资双方利益的工会和企业更高一层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自上而下的一次谈判,仍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在肯定此次集体谈判重大进步性的同时,通过进一步的思考,不得不对一下几点提出质疑:
代表职工方利益的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是否具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谈判主体资格,同时从维护职工方利益的角度是否具有谈判资格,它能否代表职工行使集体谈判权?
合同中的所订立的标准是否能够体现出武汉市餐饮业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从业人员的不同的利益诉求?行业内部的协调机制如何达成?合同将武汉市餐饮业分为中心城区和新城区进行调整,覆盖范围是否过大而有失具体性?合同对于餐饮业雇主的约束性和强制力如何?合同仍然不能防止低工资就业的情况。
工会维权是否具有持久的动力,订立合同的后续执行如何保障、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以下将以此次武汉市餐饮行业集体谈判为起点,来进行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研究。集体谈判是一种工会或个人的组织与雇主就雇用关系和问题进行交涉的一种形式。工资和福利,是集体谈判的主要问题之一。雇主是企业方的代表,而雇员方的代表则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团体和组织。早期的集体谈判主要是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资关系等问题的处理进行谈判和交涉。集体谈判的内容有所扩大,许多与企业发展和企业管理有关的内容也通过劳资磋商的方式解决,例如,企业内的人事改革、录用标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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