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案例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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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看一个:中国某农村现象: 某农村曾发生这样一则案例:某村村长因自己家的果树于一夜之间被人全部砍毁,因怀疑某村民所为,请求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在缺乏证据、仅凭怀疑的情形下,公安人员对此人进行刑讯逼供,但这个村民并未屈打成招。在长达一个多月的非法监禁期间,致使该村民身体多处受到严重伤害,最后确无有力证据,该村民被放回家。该村民回家后,起诉村长和公安局,但经中间人从中说和,并被施加一定的压力,以村长给予两万元而了结。对于此事,虽然当时遭到全体村民的唾骂、斥责,但是几个月之后,此事亦了无声息。 美国现象: 临近1985年冬天,纽约的天气很糟。气温降至零下,露宿街头的人们饱受寒夜的折磨,苦不堪言。为了应对此种局面,纽约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政令,命令把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被遗弃者全部集中起来,然后到城市的指定居所。。。。。。然而面对政府的好意,一位白人流浪汉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竟毅然声称:“除非我做错了什么事,否则他们别想把我带走!”而另一位黑人流浪者则更拔高为“我们享有权利。” 问题: 请结合课程内容,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不同的现象。 分析的思路: 1、中国农村的这一现象,反映了在长期的中国传统人治因素影响下,村长与公安局对法律规定(含正当程序规定)的漠视,极大地体现着“权力至上”的观念;西方法治传统由来已久,“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纽约市政府的政令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之前,也绝不畅通无阻。 2、传统中国的集团本位和义务本位以及宗法伦理传统,在这里也得到充分体现。我国的农村还保留着浓厚的礼俗社会的谦让、服从、宽容、安宁、和睦以及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价值同构,因此才可以通过中间人模糊熟人之间的矛盾,周围的人也最终认同这样的结果。西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权利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选择。有选择,有自由;无选择,无自由。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对契约之重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3、中国的法律传统在对待诉讼方面是厌讼—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在小范围内寻求调和或者私了。对簿公堂、上法庭是对传统礼俗秩序、乡土规范的破坏,是很伤面子的。乡土规范讲求“和为贵”,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纠纷,是不合适宜的。即便最终胜诉,也会落下被孤立的不利格局。而西方法律传统与价值取向之一就是所谓的泛讼主义—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诉讼、权利、律师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所似乎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词语,无论他是否参与了诉讼。 [引用原文]:美国:临近1985年冬天,纽约的天气很糟。气温降至零下,露宿街头的人们饱受寒夜的折磨,苦不堪言。为了用对此种局面,纽约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政令,命令把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被遗弃者全部集中起来,然后到城市的指定居所…”然而面对政府的好意,一位白人流浪汉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竟毅然声称:“除非我做错了什么事,否则他们别想把我带走!”而另一位黑人流浪者则更拔高为“我们享有权利。” 中国: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至今未有对簿公堂事件。 请从中西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不同的现象。 参考答案要点:(1)西方法律传统与价值取向之一就是所谓的泛讼主义—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诉讼、权利、律师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所似乎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词语,无论他是否参与了诉讼。而在中国,恰恰相反,中国的法律传统在对待诉讼方面是厌讼—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在小范围内寻求调和或者私了。(2)西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权利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选择。有选择,有自由;无选择,无自由。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对契约之重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而在中国,义务本位的观念由来已久并在几千年的中华历史中占着主导地位。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不同的义利观,如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法家“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墨家“义利兼顾”的义利观等。但是其中生命力最强,影响最巨的莫过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义利观。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中国人习惯于用义务观去评价别人和自己。“大公无私”、“舍己救人”、“舍生取义”。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二、论主题:根据以下材料,请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哪些差异? 案件情形:A夜晚跑到B家里盗窃,B大声呼救,B的邻居C在家不出手相救,地方长官D也没有及时出现。C与D承担责任吗? 中国法传统下的处理结果: 按照秦律,C和D都是要承担责任的。《法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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