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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新增)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
(1)熟悉污染气体的收集措施和要求以及污染气体排放的一般要求;
1.污染气体的收集
(1)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 (尘)罩收集。
(3)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利用污染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
(5)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2.污染气体的排放
(1)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2)排气筒的高度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3)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一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钢筋混凝土排气筒或钢排气筒。
(4)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m/s。
(5)应当根据批准的EIA文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顶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相关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
(6)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
(7)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0.5~1.0m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
(8) 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
(9)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相关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熟悉除尘、吸收、吸附、燃烧的典型处理工艺及其一般规定;
1.除尘处理工艺的一般规定
(1)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设备或除尘.系统排放至大气的气体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 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限值。
(2)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以及其它规范的要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3)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龙五段上。当布置在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热风清扫,袋式除尘器应保证清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
(4)除尘工艺的场地标高、场地排水和防洪等均应符合GB 501 87的规定。
2.气态污染物吸收工艺的一般规定
(1)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在一定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吸收效率和速率较高的有毒的有害气体的净化。
(2)吸收系统应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收液(浆液)制备和供应系统、吸收装置、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管道等。
(3)吸收工艺的选择应考虑:废气流量、浓度、温度、压力、组分、性质、吸收剂性质、再生、吸收装置特性以及经济性因素等。
(4) 高温气体应采取降温措施;对一于含尘气体,需回收副产品时应进行顶除尘。
(5) 吸收工艺的主体装置和管道系统,应根据处理介质的性质选择适宜的防腐材料和防腐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冻、防火和防爆措施。
3气态污染物吸附工艺的一般规定
(1)吸附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固体吸附剂对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吸附选择性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净化。
(2)吸附工艺分为变温吸附和变压吸附,本标准中的吸附指变温吸附。
(3)吸附系统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附装置、脱附(回收)系统、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和管道等。
(3)了解除尘器、吸收处置装置、吸附装置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1.除尘器
除尘器主要有机械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
(1)机械除尘器:包括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机械除尘器宜用于处理密度较大、颗粒较粗的粉尘,在多级除尘工艺中作为高效除尘器的预除尘。
(2)湿式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林m以上的尘粒;高湿烟气和亲水性粉尘的净化,可选择湿式除尘器,但应考虑冲洗和清理;湿式除尘器不适用于疏水性粉尘、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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