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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投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 【案情介绍】 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案例分析】 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问题。 1、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投保人履行了风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因不愿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并未通知投保人解除这个保险合同,这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风险增加的时候及时告知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正确履行了风险增加告知义务,就避免了保险合同因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而失效的可能。对于保险公司,在标的风险增加以后应及时依法采取合适的行动。 案例三: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启示】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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