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船舶碰撞201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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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船舶碰撞2011课件

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新华网天津2004年11月1日电(葛树增、张梁)受天气原因影响,10月31日晚至11月1日凌晨,天津港水域发生两起船舶碰撞事故,导致危险货物破损、落海和油轮碰撞,天津海事局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将水域污染降到最低程度。;宁波甬江口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 一人失踪 ;长江口船舶碰撞事故频发   上海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07-2009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暨《海事审判白皮书》。 三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船舶碰撞案件84件,大多发生在长江口附近水域。分析事故原因,90%以上的事故存在疏于瞭望,未能及时发现他船航行动向,以致形成紧迫局面。有些船舶驾驶人员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直到距离将近1000米时才发现危险,错过了有效避让的时机,导致碰撞。且70%的船舶航速过快、操作不当。在一起案件中,一船在发现前方有他船横向穿越时,为抢占先机,非但没有减速,反而将航速从3节提升到7节,结果导致相撞。此外,有的船舶存在超载现象,尤其是从事内河散货运输的小型船舶超载严重,严重者超载30%,严重降低了船舶机动力,以致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难以产生效果。统计发现,碰撞较多发生在傍晚、半夜和清晨时段,由于能见度相对较差、驾驶人员处于比较疲劳状态,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 船舶碰撞;第四节 碰撞责任承担 一、概述 二、光船租赁的船舶发生碰撞 三、被引领的船舶发生碰撞 四、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五节 碰撞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二、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与责任限制的关系 四、船舶碰撞责任保险 五、船舶碰撞争议的解决 ;本章要点;案例;案例;案例;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2001年9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第1条规定:“(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与《1910年碰撞公约》相同,皆将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排除在外。但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对船舶的限定程度会有所不同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一船因执行或不执行某项操作,或因不遵守航行规则而造成的对另一船或该船所载财物或人身的损害而引起的诉讼;即使未曾发生实际碰撞,亦得适用。” 为适应海上侵权行为多样化的趋势,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5年草拟了《确定海上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预案》,并于1987年再次修订,命名为《里斯本规则》(Lisbon Rules)。该规则第1条给出的船舶碰撞的定义为:“船舶碰撞是指船舶间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接触” ;;在《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下,碰撞的构成要件为: 1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碰撞发生在船舶间; 3有损害发生; 4其中一船有过失(直接碰撞的情况下则不问是否有过失)。 不以实际接触为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的船舶碰撞新概念,符合了船舶间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化的特点,有利于贯彻实施过错责任原则,为法院审理船舶间侵权案件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种类及责任归属 ;;以“平分损害”原则来分配碰撞责任,实际上只能体现形式上的公平,缺乏有说服力的理论基础和事实根据,而且直接与民事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相抵触。在这种背景下,《1910年碰撞公约》创立了以比例责任为原则、以连带责任为例外的“比例过失”原则。 我国船舶碰撞法中的归责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该规则,碰撞事故的一方对另一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该方在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程中有过错(过失)(《海商法》第168条)。当碰撞事故另一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把两方的行为作出比较,从而决定各方应承担的损失(《海商法》第169条)。;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二)碰撞原因不明;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同时,碰撞原因不明也区别于过失程度难以判定的碰撞,在后者的情况下,一般认定碰撞双方船舶都负有责任,只是对责任的划分难以判定。而在本类船舶碰撞中,各方是否负有责任,以及责任的比例都是不明确的。;(三)单方过失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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