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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其它与食品有关法律课件
第八节 其它与食品有关的法律 一、产品质量法 二、专利法 三、商标法 四、计量法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六、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一部分 产品质量法简介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标准、计量、质量的共同载体是产品,都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是质量的依据,计量是质量的技术基础,没有高标准,没有统一准确的计量,也就没有高质量的产品。 广义的产品指凡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法律上所讲的产品,其范围则给以具体的规定。如欧共体指令规定:产品指一切动产,即使被组装或安装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动产也包括在内,但农业原产品和猎物除外。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③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④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⑤受害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⑥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2)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客体即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①天然物品; ②初级农副产品; ③初级加工品; ④建筑工程,关于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⑤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及意义 《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修正案的突出特点是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和对受害者的赔偿力度明显加大。 制订《产品质量法》的意义: A.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需要 B.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C.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D.建立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制的需要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它是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属于一般法律,全面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有关质量的义务与责任以及损害赔偿。 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它突出规范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质量行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了37项责任和义务,还突出了影响产品质量的重点环节。 扶优治劣,建立机制。它一方面规定严厉制裁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制假伪劣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它是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合二为一的法律,独一无二,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借鉴了国外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的诉讼时效等方法和经验。 《产品质量法》分为6章,包括74条款。 第一章 总则(11条)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14条)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4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9条) 第五章 罚则(24条) 第六章 附则?(2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要求。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标识要求的有关规定。 (4)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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