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避税主要手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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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避税主要手段课件

第5章 国际避税方法;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5.1.1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 ;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B所在国的税率为50%。在某 一纳税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15美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公司然后再按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A,B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美元。;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一);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续)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批产品(方案2) ,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 -36万),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 64万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 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二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要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过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业出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 ;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一);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二);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2)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还要借助所在国的推迟课税规定。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一般都设在税率较高的发达国家,而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子公司有许多设在无税或低税的避税地,母公司为了避税的目的会把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向避税地子公司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能否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关键取决于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是否对母公司的海外利润实行推迟课税。 ;5.1.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案例:威海国税成功阻止一外企滥用税收协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韩国公司报送的资料审核时发现:该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范围中的运输业的项目为“船舶租赁”,没有国际运输业务;以往外国运输企业申请国际运输所得免税待遇时,报送的由韩国国土海洋部颁发的《海上货物运输企业登记证》中业务种类都是“外航定期货物运输业务”,并且明确标明所运营的航线、起止港口的名称及运航次数,而该公司报送的《海洋运输事业注册证》中的事业种类为“船舶出租业”,并没有国际运输的相应情况。从该公司提供的情况看,其所得虽然属于船舶期租所得,但从其报送的资料看,没有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行为,因此其期租所得不存在附属问题,只是一种单纯的租赁行为,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中国际运输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主管税务机关向该韩国公司说明初步处理意见后,对方并不认同,坚持认为期租业务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一种形式,其所得应作为国际运输所得享受中韩协定免税待遇,并在提供了补充资料的同时向韩国驻华大使馆寻求支持。韩国驻华大使馆税务官员随即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函咨询。 ????威海市国税局接到税务总局转来的韩国大使馆咨询函后,为进一步确认征税依据,要求该韩国公司提供有关业务收入的说明及2009年度财务报表。该公司最终提供的资料证明,其海外运输收入全部来自威海公司的船舶期租收入,没有其他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所取得的收入。至此,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资料最终认定,该韩国公司取得的出租船舶所得不属于国际运输所得,是租赁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征税,所涉及的税款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230万元,并于2010年1月征收入库。 缴纳税款后,该韩国公司仍不认同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于2010年3月向威海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随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1月,法院判决维持征税决定。至此,本案最终尘埃落定,威海国税局阻止外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取得了圆满成功。 《中国税务报》,贠相忠 王颖 孙显程 林均财,2010-12-06 ;案例:深圳地税驳回一起滥用税收协定申请 ;从形式上看,该案是香港公司直接转让内地公司股权(股票)并取得转让所得。但对于这种所得能否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协定待遇,税务人员提出质疑:一是香港公司与深圳公司基本于同一时间成立,说明香港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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