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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授权有效性研究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授权有效性研究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又颁布了《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内部控制得到了社会公众前所未有的关注与重视。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授权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不同等级的部门及岗位应被赋予多大权力,如何监督和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直接决定了内部控制能否得以有效执行。授权的有效性包括权力授予的恰当性、权力执行有效性及授权监督有效性三个方面。本文拟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从权力授予、权力执行与权力监督三个层面对授权有效性予以论述。 一、权力授予的恰当性 要保证权力授予的恰当性,首先要保证权力授予的合法性,其次要保证所授予权力的全面覆盖性及非交叉性。 (一)权力授予的合法性 权力授予的合法性,包括所授予标的(即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及权力接受主体的合法性两方面的要求。 权力授予标的的合法性是指所授予的权力本身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权力本身是不合法的,则无论授予的程序是如何地合理,审批的流程是如何地严密,权力授予都是不合法的。例如,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制度和预算外支出等审批项目须经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广西索芙特集团公司(简称“索芙特集团”)财务总监审批。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各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均须向集团财务总监汇报工作,但是事实上,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必须保持独立性,所以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控股股东汇报这一事项权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权力接受主体的合法性是指,被赋予权力的责任人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法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及任职资格均有要求,如果不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则权力的授予也是不合法的。我国上市公司权力授予的不合法性屡见不鲜,主要体现为董事会的结构、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 例如,通化东宝公司2011年初共有董事9人,除董事长外,其余5名非独立董事均在公司管理层兼职,兼任经理人员的董事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同时,公司监事会没有职工监事。公司现任3名监事均在大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不符合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再如,截止2011年底,东方集团尚无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再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株冶集团2010年度的独立董事陈晓红却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明显不符合法定要求。 再如,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决策权限,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10%的单项投资(不包括合资、合作组建公司)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所以,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授予也是不合法的。 (二)权力授予的全面性 权力授予的全面性是指公司所有业务事项相关的权力必须按照一定的层级及原则全部授予相关部门或岗位。权力授予的全面性是授权有效性最重要的基础。因为如果授权不全面,则意味着存在所谓的权力真空,这部分权力就会被某些人不当攫取,获取私利。例如,华意压缩2011年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中股东大会对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及出售重大资产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而董事会权限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以内,权限划分的结果导致净资产25%以上至总资产30%部分成为真空地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限没有有效衔接。这必然会对授权的有效执行带来很大问题。 (三)权力授予的非交叉性 权力授予的非交叉性是指公司在进行业务和岗位授权时,各部门或岗位的权力不可以交叉或重合,因为一旦交叉或重合,就有可能导致出现自相矛盾,从而导致授权执行过程中的推诿与扯皮现象。 例如,福建高速2010年度,《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通过”,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这就使得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存在交叉现象。当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但小于30%时,是不是董事会审批后就可以了呢? 二、权力的执行 (一)防止权力执行程序倒置 从权力执行的流程来看,应该是先审批后执行,但是我国个别上市公司却存在先执行后审批的问题,即所谓的权力执行程序倒置。 例如,渝开发公司对于某项土地的竞标过程就是典型的先执行后审批的过程。该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提交参与渝中区组团C分区C11-1宗地投标[竞买]申请书,并且于201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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