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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法培训资料课件
标准化法;一、《标准化法》概况
标准化法于1988年12月29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共分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的宗旨、调整范围、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主要规定了我国标准的体制、制定部门、制定原则和程序。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主要规定了标准实施的要求、监督机关、检验机构的设立和标准争议的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几种标准化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规定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机关、标准化法的生效日期。
; 二、《标准化法》的基本特征
标准化法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总结,其主要特征有如下几点:
1.改变了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
标准化法颁布以前,我国的标准是单一的标准,都是强制性的标准,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标准一经颁布,就是技术法规。这种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标准化法把标准划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两大类。; 2.下放了企业标准的审批权
企业标准不再审批,只需备案,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需求,制定自己的产品标准。
3.明确了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
增加了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4.把采用国际标准放到突出的位置
这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便于克服国际间贸易技术壁垒,扩大对外出口,发展外贸经济,同时也提高我国标准制定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
5.明确规定了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是提高产品信誉的手段。; 第一章 总则(1-5条)
★一、立法的宗旨
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二、制定标准的范围
《标准化法》规定五个方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增加两个方面,共七个方面。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 (二)工业产品的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三、标准化工作的任务
标准化工作有三大任务: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标准实施的监督。
★四、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一)国际标准的含义: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二)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与方法:
采标的程度:等同、修改、非等效;(国家采标管理办法规定,采标程度只有等同和修改,非等效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采标的方法:等同采用(IDT)和修改采用(MOD)
●四、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五、标准化法调整范围(效力范围)
(一)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1989年4月1日
时效时间:未规定
溯及既往效力:无溯及既往效力 ;(二)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对人的效力:自然人、法人和有关组织。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一、标准的体制(6、7条)
标准体制是指标准体系可分为哪些种类以及各种类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具体是指标准的分级与标准性质的总称。
★ 我国采用的标准体制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之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的标准体制。;(一)标准的级别
按标准制定部门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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