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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7 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课件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强制;;2、种类
1). 行政强制措施
——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惩罚性;例: 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应急措施、临时措施
(1)救助措施:疏散、撤离。
(2)控制措施: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交通管制。
(3)保障措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4)保护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 有关场所。
(5)强制隔离当事人,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控制,封锁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社会安全事件)
(6)保障、控制措施(经济危机)
;;2). 行政强制执行
——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具体分类如下:;3、行政强制的设定
设定权配置的争议问题:
国务院及其部委应不应有行政强制设定权?
地方应不应有行政强制设定权?
地方如应授予行政强制设定权,应授予多大范围?是应由地方性法规设定还是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如二者都有设定权,如何分配?
;*;*;*;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
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两
项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地方政府: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情况。;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禁止谋利原则;
5.权利救济原则。
;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权法定
(1)职权法定
实施权法定
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
(2)范围和条件法定
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
设定程序法定
(3)程序法定
实施程序法定; ——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考量:一是不同管理手段之间的考量,即特定行政目的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的,不得诉诸行政强制;二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考量,它要求采取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
——具体有三个要求:; ——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所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具体要求如:; ——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
行政强制权是公权力,只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具体要求如:; ——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严循程序:报告批准;2人以上实施;出示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告知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陈述申辩;制
作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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